职业卫生档案管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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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卫生档案新疆职业病医院/职业病防治院 陈镕1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一章总则13条第二章前期预防7条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23条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19条第五章监督检查7条第六章法律责任17条第七章附则4条2原《职业病防治法》和新修改《职业病防治法》的主要改变※监管部门原法: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修改法: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

2、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3职业病防治法立法目的★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4防治方针原法: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修改法: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建立五项机制: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5※职责调整原法: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

3、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6修改法: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

4、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7原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修改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8卫生部门保留的职责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5、门批准。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9……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10第三十六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

6、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11第三十八条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12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

7、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13(二)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年12月3日国务院发布,分六章二十七条)……第三章监督和监测 第十七条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定期测定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测尘结果必须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报告,并定期向职工公布。 从事粉尘作业的单位必须建立测尘资料档案。14第四章健康管理 第十九条各企业、事业单位对新从事粉尘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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