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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宣武区商务局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法定的行政机关主体名称:北京市宣武区商务局依据: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六条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2、国务院《直销管理条例》第十条……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3.《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北京市宣武
2、区商务局行政执法依据序号依据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2004年5月26日2《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2005年12月1日3《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年1月1日4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05年1月1日5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4月1日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条款清理结果北京市宣武区商务局行政处罚(共17项)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
3、格,”二、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三、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4、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四、粮食收购者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五、未建立粮食经营台帐,或者未按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
5、:《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六、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
6、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七、陈粮出库未按规定进行质量鉴定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陈粮出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八、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
7、、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九、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二款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十、粮食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处
8、罚种类:警告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粮食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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