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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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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与美国在台协会间关于北太平洋公海流网渔捕作业协定【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89-08-24【正 文】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与美国在台协会间关于北太平洋公海流网渔捕作业协定 1 一一九八九年七月十三日美国在台协会理事主席罗大为致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驻美国代表处代表丁懋时函 丁代表阁下: 本人谨提议美国在台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与北美事务协调一项有关监督、执行与规范北太平洋流网渔捕作业之合作计划协定。此合作计划之细节,明列于所附附件。倘贵会接受附件所列条款,则本函暨附件,并同阁下之覆函
2、即构成本会与贵会间之一项协定。本协定于阁下函覆时即生效迄至一九九○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我方深盼能获贵会承诺贵会所代表之一方将扩大并履行一九九○年之观察员及执行计划,我方并对贵会所允贵会代表之一方将采取各种步骤以限制其流网船队规模之承诺甚为重视,当本会所代表之一方检讨及评估本协定之执行效果时,上述各项努力之成效将被列入考虑。 本会重申下述立场:本会所代表之一方对于在本会所代表领土之河流及沿海水域产卵之溯河性鱼类拥有管辖权,并保留依国际法及国际习例所享有之权利与优例。本协定不得被视为系对一般公海流网渔捕行为或来自贵会所代表领土渔船行为
3、之一项宽恕。 美国在台协会理事主席 罗大为 敬启 附件 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CCNAA)与美国在台协会(AIT)有关北太平洋公海流网渔捕换函 第一条 -渔场 CCNAA所代表之一方(以下简称中方)应确保中方所代表领土之所有流网渔船在二○○浬专属经济区以外北太平洋海域作业应依照下列渔场。每艘流网船之作业,一切其他活动及移动必需限制于西经一四五度以西及按月份在以下最北纬度以南之范围:(A)东经一七○度以西之地区: 一月至四月北纬36度 五月北纬38度 六月北纬40度 七月北纬42度
4、 八月北纬44度 九月北纬46度 十月北纬44度 十一月北纬42度 十二月北纬40度 (B)东经一七○度与西经一四五度之间地区: 一月至四月北纬20度 五月北纬34度 (仅限大目流网) 六月北纬40度 七月北纬42度 八月北纬44度 九月北纬46度 十月北纬44度 十一月北纬42度 十二月北纬40度 第二条 -发报器 (A)中方将于一九八九年渔季在10%之北太平洋流网渔船上之装设即时自动卫星定位设备-在此称之为发报器(Transmitt
5、ers)-作为试验。除非中美双方在谘商后同意发报器对监报船只之位置并无效果,一九九○年一月一日以后将不准许未装有发报器可让中美双方作即时监报船位作业及识别之流网渔船往北太平洋作业。 (B)中方将负责购置暨操作发报器及发送资讯之费用。如AIT所代表之一方(以下简称美方)可获得任何费用上之节省,美方将确保中方获得此项利益。美方将协助中方采购发报器。 (C)每一艘流网船必需确实纪录纪录渔获之时间、地点及渔获努力,包括自动航海系统船位之使用,并将此等资料向中方有关机关报告。 (D)美方了解中方装设此项设备之努力需中方国防部、交通部及
6、农业委员会等单位之协调。美方将考虑履行此条款之实务及法律上之困难。 第三条 -作业程序 (A)流网渔船不得捕捞溯河性鱼种。 (B)在流网作业中意外捕获之任何溯河性鱼种,应立即放回水中,并纪录在第三条(L)所列明之渔获纪录中。 (C)每艘拟往北太平洋作业之流网船应持有中方有关机关所核发之执照。 (D)中方流网船所捕毃之任何海洋资源,除鲔鱼装运至美属萨摩亚及波多黎各外,必须运抵中方境内港口,至于装运至泰国之鲔鱼应作彻底检查。为有效执行起见,在签署协议后,中方将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1)所有在北太平洋作业之鲔鱼及
7、鱿鱼运搬船应装设发报器,使中美双方可作船位及船只识别之自动、即时监视。 (2)美方将立即协助水中采购发报器。一旦发报器可获得时,中方运搬船未装有发报器,不得离港往北太平洋作业。 (3)中方将向美方提供一份运搬船之名册。 (4)鱿鱼运搬船仅限在北太平洋作业海域与中方港口间之航行。 (5)所有在北太平洋捕获之鱿鱼衹可转载至中方之运搬船,并在中方港口卸鱼。 (6)当一艘鲔鱼或鱿鱼运搬船出港从事海上转载,必须预先向中方之主管单位取得许可。中方将迅速把此项资料转达指定之美方官员。 (7)所有鱿鱼运搬船进行鱼货转载应作
8、详细之纪录,包括交货之渔船船名及鱿鱼数量。在运搬船返回中方港口时应立即向中方之主管机关报备作检查。 中方有关机关将设立一项港口检查计划,在中方所有有关港口作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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