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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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的仪器设备是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全面贯彻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学校的仪器设备均为学校的财产。仪器设备根据价格、性能等因素分别确定为部、校、院(系、中心)级管理。实验室管理处是中山大学仪器设备管理的职能机构。学校要在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下,由一位副校长分管仪器设备工作,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体制,明确机构和职责。对各种渠道购置、经营或非经营型的仪器设备按照统一规定进行管理,特别应做好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第三条学校配备仪器设备要实行优化配置的原则,根据学校的

2、实际,制定仪器设备的申请、论证、审批、招标、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维修等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挖掘现有仪器设备的潜力,重视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提倡和鼓励自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第四条学校采购仪器设备,要力争做到优质低价,防止伪劣产品进入学校。进口仪器设备,到货后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不合格的及时提出索赔或退换。第二章仪器设备的账务管理第五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单价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二、单价虽不足500元但总价在5000元以上的、独立使用、

3、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一般设备均为固定资产,需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第六条单价不足800元,耐用期一年以上的专用设备,和单价不足500元且总价在5000元以下的一般设备,为低值仪器设备,不列为固定资产,由各使用单位建帐、造册登记,其中民用性强的仪器设备(如收录机、照相机、计算器、万用表、电风扇等)更要加强管理,各单位每年末向实验室管理处报总台数和总金额,以备案待查。第七条固定资产报增、建帐办法1.凡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仪器设备,必须建帐、建卡,实验室管理处设一级分类总账和分户帐,学院(系、中心)设流水账和分户设备明细账,实验室设明细账和卡片。2.各单位新购(包括调拨、赠送、自制等)的仪器设备,

4、经验收合格后,根据仪器设备的有关数据、发票、说明书等资料,正确填写卡片三张,实验室管理处保存白色卡,学院(系)保存红色卡,实验室保存蓝色卡。所要填写的项目必须准确、规范和不得缺项,交本单位管理人员核查并填写报增单,然后到实验室管理处办理报增手续,实验室管理处审查合格并给予校编号后,在发票上盖上“已办理固定资产”印章,才能到财务办理报销,上述手续不全者,财务与国资管理处不予报销。3.仪器设备以原始价值入账。仪器设备的原始价值,是指在投入使用之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包括: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税金和安装费等的费用。因增购辅助设备或加工改制而增加了辅助设备的数量或提高了质量者,按原有设备账面原值

5、减去改装、改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加上改装、改建所发生的支出计价。新增加的辅助设备,按主机编号填写报增单和卡片,办理报增手续。第八条各单位的管理人员必须定期检查核对,保持本单位的仪器设备的帐、卡、物相一致,每年年末由各单位自行进行核对及帐务处理。第三章技术管理第九条技术管理的目的,是要保证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的状态,不断提高完好率。第十条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10万元(含)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必须指定中级以上职称或有相应技术水平的人员负责管理。第十一条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要制定出操作规程、建立使用和维修保养制度,做到随时有人保养和维修。使用贵重仪器者,事前必须

6、进行技术培训,合格后方能上机操作,必须做好使用资料(包括故障、维修、当事人、机时等)的记录。第十二条仪器设备必须按精密程度分级使用,并对性能和指标定期进行校验、计量和定标,以确保仪器设备的精确度和性能的稳定。第十三条在用的仪器设备绝不允许随意拆改,如确实需要拆改时,要经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属贵重仪器需拆改必须经学院审查,报实验室管理处和主管校长批准,否则追究责任。第十四条学院内各实验室之间借用仪器,由实验室主任批准,校内各单位间借用仪器。由院(系)主管领导批准。校外借用仪器,需说明理由,经院(系)主管领导审核报实验室管理处批准。贵重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借出校外,特殊情况应报请主管校长批准。上

7、述仪器设备的借用,必须办理登记手续(要有借还时间和经办人的记录),违反规定私自借出仪器者,一律追究当事人责任,包括造成损坏和丢失的经济责任。第十五条在用仪器设备,一般不许借出在教工家中或学生宿舍内使用,如确实因工作需要借出时,要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并向管理人员办好借用登记手续后方能借用,限期归还。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设备,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在其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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