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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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5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注会)第五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知识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详细描述:(一)公示要求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二)责任要求1.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1)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2)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非故

2、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三)风险防范要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单独立户管理)、办理职业保险。例题:1.下列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A.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均承担有限责任B.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特殊合伙人组成,特殊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C.服务行业的企业都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

3、业D.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执业保险正确答案:D解析:(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般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并非所有服务行业的企业都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执业保险。2.注册会计师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甲、乙在某次审计业务中,因出具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会计师事务所债务80万元。对该笔债务,甲、乙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应以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解析

4、:本题考核的知识点是“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责任承担”。依据法律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行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3.注册会计师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个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甲、乙在某次审计业务中,因故意出具不实审计报告被人民法院判决由会计师事务所赔偿当事人80万元。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该赔偿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甲、乙、丙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B.以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全

5、部财产为限承担责任C.甲、乙、丙均以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D.甲、乙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以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正确答案:D解析: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4.注册会计师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个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甲、乙在某次审计业务中,因故意出具不实审计报告被人民法院判决由会计师事务所赔偿当事人80万元。根据合伙企

6、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该赔偿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甲、乙、丙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B.以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全部财产为限承担责任C.甲、乙、丙均以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D.甲、乙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以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正确答案:D解析: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5.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特殊普通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

7、2010年5月,乙从事务所退出,丁加人事务所成为新合伙人。2010年8月,法院认定甲在2009年的某项律师业务中存在重大过失,判决事务所向客户赔偿损失。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赔偿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有()。(2012年B卷)A.甲应以其全部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B.乙应以其退出时在事务所中的实际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赔偿责任C.丙应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赔偿责任D.丁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正确答案:A,B,C解析: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

8、,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甲应以其全部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此时视同有限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乙应以其退出时在事务所中的实际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赔偿责任,丙和丁应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赔偿责任)。6.甲、乙、丙二人成立一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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