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私法保护弱者利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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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8年第3期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No.3总第97期JournalofTianjinAdministrativeCadreCollegeofPoliticsandLawGeneralNo.97·国际法研究·论国际私法保护弱者利益原则马悦(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经济法系,天津300191)摘要:弱者利益保护原则是国际私法追求实质正义和人文关怀的体现,它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突破和延伸,保护弱者利益原则已被各国国际私法所接受,并在立法中有所体现。文章从保护弱者利益原则的法理学基础入手,分析在具体的国际私法制度中,

2、公共秩序保留、干涉性规则、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适当限制在弱者利益保护方面发挥的特殊作用,从而更好的推动我国国际私法对弱者利益的保护。关键词:国际私法;弱者利益;保护中图分类号:D99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8393(2008)03-0071-05保护弱者利益是国际私法人文关怀的体现,造成不公正的结果。但区别对待也应该有合理的现代社会以抽象人格、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础,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合理差别。弱者保护的无身份区别保护为一般原则,弱者身份的提出,提出就是基于这一合理差别而对法律面前人人是这种一般原则的例外。这种

3、例外的产生并在法平等原则的突破和深化。律规范中得以体现,是人类文明高度发展的结果。民法上的弱者保护指法律不是借助抽象人格一、弱者利益保护原则的法理学基础对社会成员实行一体保护,而是根据人所处的社会关系,界定其弱者地位,再由法律予以特殊或(一)保护弱者利益原则体现了人权保护的倾斜的保护。国际私法上的弱者保护是国内对弱思想者保护在涉外民商事关系中的体现,也是国内法人权保护有其特殊性,人权保护的特殊性从上对弱者保护的延伸,是国际私法人文关怀的反广义上说是强调在对人权普遍认同的前提下,主映。国际私法层面上的“弱者”是指在涉外民商事

4、权国家有权根据自己的特殊情况决定自己的人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或不利地位的当事人。这种权保护措施。但在狭义上来说,当前人权保护的弱势地位或不利地位可能表现在当事人的经济特殊性应该溯源于现实生活中强者对弱者权利地位方面,也可能表现在当事人的知识、技能、技的践踏、漠视等不公正、不公平的行为。在国家内术和信息方面。但无论在哪一方面,处于弱势或部,可以体现为统治者对被统治者人权的剥夺,不利地位的当事人都可能因为缺欠资本、技术、多数人对少数人权利的漠视,男性对女性的歧信息而出现错误或者被欺诈、胁迫,以至于合法视,大企业对中小企业的挤压等

5、等;在国际间则的民商事权利受到侵害。可以表现为势力强大的国家对弱小国家人权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永恒的真理,但平等是干预,就像美国借口种种理由干涉中国的人权问一项相对的权利,而不是绝对的权利。在现实生题。而在国际私法领域主要是处于优势地位的人活中,人与人之间存在性别、种族、能力等方面的或群体对处于弱势地位的人或群体权利的克减差别,法律上机械地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反而会或剥夺。收稿日期:2008-05-10作者简介:马悦(1981-),女,天津市人,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经济法系教师,主要从事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学研究。71在国

6、际私法领域中提倡人权保护应该是从传统的国际私法规范大多为任意性规范,但符合国际私法的特性出发的,就是要具体到每一是近年来,却有越来越多的国家以特别法、强行个特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具体到每一个特定法、禁止性规范或其他方式规定涉外消费关系和的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使其在特定的法律关涉外雇佣关系必须适用本国法的倾向,从而排斥系中受到的损害得到合理的补偿或恢复。因此可外国法的适用。这是国家加强对社会经济生活干以说国际私法中的弱者利益保护原则是国际人预在国际私法法律适用领域中的一个突出表现,权保护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国家化”的倾向

7、。(二)保护弱者利益原则目的在于实现实质干涉性规则产生的背景是二战后福利国家公平和正义的兴起和国家干涉主义观念的增强,法国学者弗传统的国际私法主要体现的是形式正义,即朗西斯卡基采用经验主义方法,从研究法国的判冲突法正义,这种正义的核心是期待相同的案件例中发现在以往的法国司法实践中存在一种运得到平等的对待,其追求的是一种外在规则的普用于法律冲突问题的新的规范。1958年弗朗西斯遍适用。但是仅仅追求“冲突正义”不足以实现个卡基在《反致理论和国际私法中的体系冲突》的案公正,并未突出对具体案件中的某些属性的特学术论文中,首次将这类

8、新的法律规范称为“直别调节,亦没有对某类主体给予特别的关注。追接适用的法”。弗朗西斯卡基指出,随着国家职能求个案公正是任何法律的目标,国际私法也不例的改变及其在经济生活中作用的增加,国家对经外。所以现代国际私法转向追求实质公正,实质济的干预与日增强。为了使法律在国际经济和民公正强调针对不同的情况和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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