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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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资料来源:江苏国税局)具体范围包括: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林业、牧业、捕捞业、水利业及其相关产业的项目和收入。第一部分流转税1、农业产品免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条例第16条)2、农林电网维护费免税。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向农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国税函[2002]421号)3、农业生产资料免税。从2001年8月1日起,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财税[2001]113号)(1)农膜;(2)生产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

2、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3)生产销售的阿维菌素、草除灵、敌百灵等48种列名农业生产资料;(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4、部分饲料产品免税。从2001年8月1日起,下列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01]121号)(1)单一大宗饲料。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花生粕等粕类饲料产品;(2)混合饲料。限于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掺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3)配合饲料;(4)复合饲料;(5)浓缩饲料。5、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税。对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灾救济粮

3、”免征增值税。(国税发[2001]131号)6、农机车辆征免税。从2002年6月1日起,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属于“农机”,应按有关“农机”的增值税政策征免增值税。(财税[2002]89号)7、粕类饲料减免税。从2000年6月1日起,进口或国内生产豆粕,均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01]30号)8、国产棉免税。对经营国产棉的公司向国内加工出口企业销售的以出顶进国产棉(包括新疆棉和内地棉),免征其销售环节增值税。(计经贸[2000]161号)9、个体户销售农产品提高起征点。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于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果品、粮食

4、等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销售农产品占总销售额超过50%(含50%)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的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国税发[2003]149号)10、渔用设备免税。远洋渔业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制造的渔用设备,如渔船、轮机及甲板设备、冷冻设备、船用加工机械设备、船用通讯设备等,免征进口增值税。(财税字[1997]64号)11、远洋渔业产品免税。远洋渔业企业的渔船在公海或国外海域捕获,并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水产品及其加工制品,免征进口增值税、关税。(财税字[1997]64号)12、进口化肥、农药免税。对国家计划内进口的化肥、农

5、药,免征进口增值税。(财税字[1997]194号、财税[2001]105号、财税[2002]6号)13、进口饲料免税。外商投资企业专为饲养出口家禽、养殖水产品而进口合理数量的饲料,免征进口增值税和关税。14、特殊出口货物退免税。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12种特殊出口货物,包括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渔网渔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可退免增值税、消费税。(国税发[1994]31号)15、新疆棉出口产品免税。对经批准从事进料加工的纺织企业,使用新疆棉顶替进口棉生产的出口产品,增值税实行“零税率”政策。(国发[1998]2号)16、进口

6、农药原料及中间体先征后返。对国家计划内安排进口的农药原料和农药中间体实行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财税[2003]68号)17、农产品加工企业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免税。农产品加工企业引进技术和进口农产品加工设备,符合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国办发[2002]62号)18、农业服务项目免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条例第6条)19、农业生产收入免税。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4]第2号)20、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免

7、税。对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应按《国际农业发展基金适用于贷款协议和担保协议的通则》规定,免征营业税和其他税收。(财税字[1995]108号)21、自2001年10月1日起,对农村信用社减按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财税[2001]163号)第二部分所得税1、农业技术服务、劳务免税。对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乡村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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