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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3:滁州市地震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单位名称:滁州市地震局单位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7、43、44条;2.《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4、23、24条;3.《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5、35、36、37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类别序号名称制定机关发布时间生效时间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全国人大1997.12.291998.3.1行政法规2《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2001.11.152002.1.13《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2004.6.42004.9
2、.14《地震预报》、《管理条例》国务院1998.12.171998.12.175《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务院1995.2.111995.4.1地方性法规6《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省人大1995.12.301996.4.12000.12.28修正省政府规章7《安徽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2002.9.272002.12.1部门规章8《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2002.1.162002.1.28—3—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共2项)1.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核定法律依
3、据:《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八条建设单位进行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向工程所在地的地震主管部门申请核定地震烈度区划图或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地震主管部门应当免费受理,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核定完毕。2.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法律依据:《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测震、电磁、形变、流体等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标准,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事先征求同级人
4、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在10日内反馈意见。(二) 行政处罚(共4项)1.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等两种行为的处罚法律依据:《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二)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2.违反地震安全性评价要求的行为的处罚法律依据:《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3—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于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
6、价业务的处罚《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4.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等三种行为的处罚《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7、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1)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2)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业务的;(3)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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