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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Ee中国税务快讯第三期

2、二零一四年二月新中法双边税收协定签订本期快讯讨论的法规:背景•中法双边税收协定以及双边税收2013年11月26日,中国和法国签订新的双边税收协定(以下简称“新协定议定书,签订日期2013年11协定”)以及议定书,取代了1984年中法双边税收协定(以下简称“原月26日(“中法双边税收协定及协定”)及其同年议定书。若中法两国政府能够在2014年内完成相关议定书”)审批程序,新协定有望于2015年1月1日生效并实施。与1984年税收协定相比,新协定降低了股息适用的预提所得税税率,明确了适用合伙企业的处理原则

3、,对于常设机构判定标准的规定也更加严谨。考虑到1984年税收协定签订后中国经济地位和全球角色的变化,新协定废止了税收饶让条款,对主权财富基金预提所得税规定了特殊处理方法。同时,在中法两国国内税收立法最新发展的背景下,新协定增加了新的反滥用税收协定的规定,这将进一步促进国内反避税措施的执行,并促使中法双方更为有效地开展税务合作。新协定的主要变化新协定条款-预提所得税税率原协定规定股息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根据中国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息所得适用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亦为10%,因此,原协定对法国企业从中国

4、取得的股息所得未提供额外的税收优惠。在一般预提所得税税率10%的基础上,新协定规定直接拥有另一国居民企业25%及以上股权的股东,在一定情形下,适用5%的预提所得税优惠税率。©2014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香港合伙制事务所,是与瑞士实体—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毕马威国际”)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2014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中国外商独资企业,是与瑞士实体—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毕马威国际")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版权所有,不得转载。新协定规定的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的一般预提所得税税率与原协定保持

5、一致,即利息所得的一般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所得税税率通常情况下为10%,而工业、商业和科学设备使用费或使用权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为6%。同时,新协定利息条款更加全面详细地列举了可以享受利息预提所得税零税率优惠的政府或国有机构名单。新协定财产收益条款明确了对于该条款所述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收益的征税权归属于居民国。同时,为明确来源国是否在特定安排或交易中拥有征税权,新协定规定对转让不动产公司股权的情形,判定期为转让前的36个月;对转让满足条件的非不动产公司股权的情形(即转让方直接或间接拥有该非不动产公司至少25

6、%的股权),判定期为转让前的12个月。另外,议定书规定符合条件并在协定中列示的主权财富基金取得的股息、利息以及财产收益(除不动产收益外)的预提所得税适用零税率。新协定条款-合伙企业对通过合伙企业形式从事跨境经营和投资活动应如何适用税收协定的判定往往比较复杂。各国对合伙企业制度下征税实体认定标准以及征税方法的不一致,可能导致一国认定合伙企业为纳税人,而另一国认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纳税人。对此,可能会产生两种违背协定精神的税务处理结果,即同一收入在协定双方受到双重征税,或者同一收入在协定双方均不征税。这两种结果是税收协定制定方应

7、极力避免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下简称“经合组织”)对适用税收协定的类似问题提供了原则性处理方法。根据经合组织的相关规定,如果协定缔约国一方的合伙人对其从协定缔约国另一方的合伙企业收益中取得的份额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承担纳税义务,那么该合伙人可以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因此,重点在于相关经合组织成员国如何界定合伙企业及相关纳税义务。法国税法对合伙企业采用的“准透明主体”纳税处理方式,即合伙企业产生应纳税所得额,而合伙人对所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负有纳税义务。中国税收法律下的合伙企业存在类似的“先分后税”的处理方式。这使得判定纳税义务

8、主体以及有权适用税收协定待遇的居民身份变得复杂化。正如法国与日本、英国和美国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新的中法协定在居民条款中对合伙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权利规定了具体的判断原则。协定双方执行这些原则时关键考虑如下几点:(1)所得来源地;(2)合伙企业成立地;(3)所得是被认定为合伙企业所得还是合伙人所得。按照上述判断原则,如果法国合伙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的所得,并且该合伙企业在法国税收法律中被认定为纳税义务人,则该法国合伙企业有权享受新协定税收待遇;如果该法国合伙企业的法国合伙人在法国税收法律中被认定为纳税义务人,则该法国合伙人亦

9、有权享受新协©2014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香港合伙制事务所,是与瑞士实体—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毕马威国际”)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2014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中国外商独资企业,是与瑞士实体—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毕马威国际")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网络中的成员。版权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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