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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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控制各种法定传染病的流行和各类因素引起的重大污染、中毒事件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规范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国家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是指传染病、寄生虫病、地方病区域性流行、暴发流行或出现死亡;或不明原因引起群体发病、死亡;预防接种或预防服药后出现群体性异常反应和群体性医院感染;有毒有害因素以任何方式污染食物、饮

2、水、空气、物品、场所;污染造成群体中毒、出现中毒死亡或危害有可能扩散,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的事件。        本预案所称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是指为保证公共卫生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由政府针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组织实施的一系列预防和控制行政措施,以及采取相应的医学防治和卫生监督行动的综合性政府行为。   第三条 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具体负责制。     第四条 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原则为: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在事件处理工作中,要以防止最大限度减少人员发病、死亡,减少经济损失、查明原因,防止事态扩散,

3、及时有效控制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政府职责   (一)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辖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工作。   (二)建立本级政府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储备金。从人员、经费、物资上保证经常性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工作的正常运转,解决突发事件处理所需的经费、物资、运输、通讯等。   (三)决定对事件发生地采取疫区隔离或封锁等紧急控制措施,必要时将事件发生、发展情况通报驻地武警部队,请求其协助采取紧急措施。   (四)在政策、资金、物资上支持预防性卫生监督监测、生物医学防治和爱国卫生运动等措施,创造良好的公共卫生条件,提

4、高社会公共卫生水平,防止和减少各类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发生。   (五)动员、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积极参与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处理工作。    (六)组织新闻媒体无偿进行预防、控制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宣传。    第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一)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具体处理工作。   (二)迅速了解事件发生情况,按规定立即将突发事件发展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必要时向毗邻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情况。   (三)组织专家讨论,提出控制突发事件的方案,并在事件处理的

5、全过程认真组织实施。   (四)组织疾病控制、卫生监督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调查,救治病人,控制事态的发展。   (五)负责公共卫生突发事件预防方案的起草和组织实施。      (六)根据各地传染病流行的突发事件发生的情况,提出本级突发事件储备金具体管理、使用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储备金和上级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拨款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安排使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监督。   (七)根据需要请求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派员协助处理的技术援助。   第七条 各类卫生部门职责   (一)县疾病控制和公共卫生监督机构为本辖区内公共卫生

6、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和技术指导中心,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技术标准、规程和各项具体工作。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必须具备完善的突发事件监测、调查处理、预防和控制的技术能力。具有完备的卫生检验、检测分析实验室条件,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完善的应急应变能力。   (二)各级医疗机构负责病人的安置、抢救,按规定进行疫情和中毒病人报告,以及配合疾病控制、卫生监督机构诊断病人、调查病人和实施控制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有关措施。   第八条 其他相关部门职责:在政府的统一布置下,各级财政、公安、工商、农业、教育、民政、运输、环保、广播电视以及

7、爱卫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职责;共同控制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投毒、放射、物资丢失造成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由公安部门负责组织处理,"三废"污染造成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由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处理。第三章   管辖   第九条 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实行分级管理,共同负责的原则。一般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如乙、丙类传染病局部小流行、局部小爆发,每起食物中毒30例以下,放射性一级事故,波及面及影响较小的中毒事件和其它较轻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由县人民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处理。3   第十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较重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报请市政

8、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给予组织、指导、协助、支持和直接参与。   1、跨县(市区)的疫情、中毒和其它公共卫生突发事件;   2、发现鼠疫、霍乱疑似首发病例或首发疫情;   3、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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