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预付卡法律关系及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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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23卷第3期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o1.23No.32013年JoURNALOFUNIVERSITYOFJINAN(SocialScienceEdition)2013doi:10.3969/j.issn.1671—3842.2013.03.15商业预付卡法律关系及其规范李光禄,冯源(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山东青岛266590)摘要:商业预付卡是具有一定资质的商业企业或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由购卡人预先支付一定款项,持卡人可在特定时间和范围内分次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权利凭证。涉及三方当事人的多用途预付卡中发卡机构与特约商户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发卡

2、机构与持卡人间存在资金存管关系、委托代理结算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持卡人与特约商户间存在商品买卖或劳务供求关系。商业预付卡法律关系中现存的解释权争议、消费者权益保障难、隐私权易受侵害等问题,可以通过制定行业格式合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和隐私保护制度等措施进行规范管理。关键词:商业预付卡;权利凭证;法律关系;解释权;消费者权益;隐私权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1—3842(2013)03—0076—06商业预付卡消费是消费者向经营者预先支付票。_2德国将预付卡定义为“存贮预先付款的购费用办理预付卡并凭卡在约定时间和范围内分次买能力

3、,可以代替少量现金作不记名的支付工享受商品和服务的消费模式。此消费模式既为商具”。_3我国现行法律也存有此类规定,自《关于家带来稳定客户群,也为消费者带来实惠与便利,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将名目繁多的商业已渗透到大众生活之中。(2012中国商业预付卡预付卡按发卡人不同划分为专营发卡机构发行,行业报告》显示,2011年全国商业预付卡发行规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和模(不含交通、通讯等),约为16700亿元,同比增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长18.29%,预付卡消费规模为12794亿元,同比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

4、《意见》未增长23.4%。l1本文试分析商业预付卡消费中当对商业预付卡作出明确界定,随后出台的《支付事人间的法律关系,探究此法律关系中存在的问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和《单用途商业预付题,以当事人间权利义务分配更公平合理为目标卡管理办法(试行)》分别对多用途预付卡和单用提出规范意见,期望能对商业预付卡立法和实务途预付卡作出规制,均因未涵盖所有发卡主体且有所裨益。出自不同部门致使对预付卡定义侧重点不一而略一、商业预付卡的概念及特征显片面。根据预付卡发行主体、方式和性质,笔者不同国家对商业预付卡界定不同,Ft本法律认为,商业预付卡是具有一定资质的商业企业或将其定

5、义为预付式证票,指记载有金额或物品数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由购卡人预先量或用电磁的方法记录金额或物品数量的证支付一定款项,持卡人可在特定时问和范围内分收稿日期:2013—02—26作者简介:李光禄(1962一),男,山东济阳人,教授,博士生导师,院长,主要从事环境法与民法研究。基金项目:山东省社科基金项目“差别生态责任研究”(10BFXJ01);山东科技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商业预付卡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YCB120171)。76次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权利凭证。(一)发卡机构与特约商户的法律关系商业预付卡有先付性、有限性、流通性,不记发卡机构与特约商

6、户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在名商业预付卡还具有无因性。商业预付卡基本用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或预付卡受理协议中规定。于小额支付,其使用对象以个人为主,使用目的也目前学界对双方的法律关系性质没有定论,主要具有单一性和有限性。与银行卡相比,商业预有借贷关系说,代理关系说,委托合同说。借贷关付卡具有在约定使用期限和范围内不透支、不计系说认为特约商户接受了持卡人所转让的储存义付利息、不能取现和转账的支付结算规则。务,从而享有对发卡机构的请求权,特约商户与发二、商业预付卡当事人及其法律关系卡机构间法律关系的实质是借贷关系;然而,如果从民事法律关系角度讲,单用途预付卡消费这样理解

7、,持卡人向发卡机构进行债权转让时抗中法律关系当事人主要有持卡人、商家兼发卡机辩权随之继承,违背了预付卡交易中的无因性,更构,大部分学者认为单用途预付卡当事人间存在无法解释发卡机构收取手续费的问题。在代理关以商家提供的商品服务为标的预付款服务合系说中,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而特同。④多用途预付卡消费中,若持卡人在发卡机构约商户与持卡人的交易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因内购买商品服务,其法律关系与单用途预付卡法此,笔者更赞同双方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那么律关系本质上并无不同;若持卡人在发卡机构外谁是委托人谁是受托人呢?在实践中,特约商户消费使用,此时主要涉及

8、持卡人、发卡机构、特约需要向发卡机构支付一定比例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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