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应收账款损失的确认与涉税实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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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应收账款损失的确认与涉税实务处理(一)案例概览T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成品油经销的大型油品批发企业,T公司聘请某会计师事务所对2014年业务进行审计,发现:1.A公司是T公司的客户,有一笔200万元的应收账款。A公司在2013年2月份申请破产并清算。T公司在2013年2月对此笔应收款项确认为坏账损失并进行账务处理。但经过调查发现,A公司在2014年8月才完成破产清算程序且无可收回款项。2.T公司对Q公司有一笔46万元应收账款,系2012年10月形成,经过屡次催款,Q公司均以资金紧张拒不付款。T公司遂将Q公司起诉至法院,经过法院审理,判决T公司胜诉,但因Q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

2、产,2014年6月裁定终止执行。3.2013年9月,T公司销售给同一地区的C公司一批成品油,应收账款为12万元。经税务机关确认,C公司已经是非营业状态,据此T公司将此笔应收账款作为资产损失在2013年进行税前扣除。4.2013年有三笔会计分录为“借:营业外支出,贷:应收账款---HY公司”,对应的金额合计是15万元,摘要内容是“债务重组”。经检查此项债务重组损失已经所得税前扣除,后附原始凭证仅有双方所签的债务重组协议。5.在审计中发现一笔形成于2008年的应收账款,经询问相关人员,这笔款项一直未收回,但没有做为坏账损失进行处理。6.T公司2013年自行申报营业收入总额为8000万

3、元,营业外收入200万元,被税务稽查机关专项检查发现少计收入300万元。在2013年按照8500万元的万分之一作为标准,将8500元以下且逾期1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全部作为坏账损失进行处理并税前扣除。请问:1.T公司对A公司应收账款的损失处理是否合规?T公司应准备哪些证据、资料以备检查?2.对于B公司起诉胜利却被终止执行,能否作为损失扣除?如果是中止执行呢?对于此种情形,T公司应准备何种证据、资料以备检查?3.对于C公司的应收款项处理是否合规?如果取得税务机关对于C公司注销税务登记的证明是否可以?相关政策是如何归定的?4.对于债务重组损失,税前扣除需要准备哪些证明材料?5.已经形成六

4、年的应收账款,能否税前直接扣除?应如何扣除?6.T公司按照8500万作为收入总额,是否正确?逾期一年以上应收账款税前扣除的标准有什么?7.上述应收账款损失税前扣除应采取何种方式申报?(二)问题分析1.T公司对于A公司的应收款项处理不合规。理由:A公司在2013年2月份申请破产并清算,不意味着此笔200万元的应收账款全部无法收回,如果破产清算后可以归还部分借款的话,只能就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确认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因此,在2013年2月A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时,不能确认资产损失,应该在A公司破产清算完毕后,将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确认为损失在税前扣除。A公司在2014年破产清算完毕,因此应

5、该在2014年确认资产损失,在2014年所得税汇算时在税前扣除。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1)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2)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3)相关事项发生时的凭证、账簿等会计资料。2.B公司胜诉被终止执行或者中止执行均可作为资产损失扣除。理由: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因此,对于B公司胜诉的案件,由于被告Q公司没有可供执

6、行的财产,只要人民法院出具终止或者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证明此笔应收款项确实无法收回,就可以在税前扣除。B公司在税前扣除此笔资产损失时应该准备以下资料:(1)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2)相关事项发生时的会计凭证、账簿等会计资料:(3)对Q公司提起诉讼的起诉书;(4)人民法院出具的终止(中止)法律文书。3.T公司对于C公司的应收款项处理不合规。理由:C公司法律意义上的灭失是指工商机关将C公司予以注销。所以,依据税务机关确认的非营业状态不能作为损失扣除的依据。如果取得C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证明,也是不能作为税前扣除此笔损失的依据,必须取得工商注销登记方可证明企业在

7、法律意义上的灭失。铂略注:(1)非营业状态指公司在税务登记上为非正常状态。非营业状态并不意味着公司法律意义上的灭失。(2)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注销是先税务后工商。进行注销税务登记,并不能证明这个企业法律实体的灭失,必须取得工商注销登记才能证明这个企业在法律意义上的灭失。相关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4.债务重组损失证明材料税前扣除债务重组的损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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