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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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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摘要1引言1一、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限制规则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1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限制规则的适用及其体系2(一)可预见性规则2(二)与有过失规则2(三)防损规则3(四)损益相抵规则3四、结语4参考文献4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限制规则初探作者(云南大学,法学院,昆明,650091)摘要: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功能在于保障受害人的损害得到有效的救济,同时也包括时加害人的惩戒和对加害行为的预防。侵权责任制度往往更多地是从受害人的利益保护出发,过于强调受害人的救济,往往使加害人陷于相时不利的境地;同时,现代侵权责任法中
2、的侵权责任呈现扩大化、严格化的趋势。关键词: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限制规则引言在侵权责任法领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限制规则是确定侵权责任分配和损害赔偿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该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平衡加害人和受害人双方的利益。现代侵权责任法律制度往往更多地从受害人的利益保护出发,过于强调受害人的救济,往往使加害人陷于相对不利的境地;同时,又因为现代侵权责任法中的侵权责任呈现扩大化、严格化的趋势,使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限制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显得十分必要。在这种背景下,寻求并探讨合理的侵权责任限制规则无疑将有助于受害人和
3、加害人利益的平衡,对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限制规则法定化、规范化和体系化也具有重要意义。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限制规则内容主要包括可预见性规则、与有过失规则、防损规则和损益相抵规则等。一、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限制规则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纵观现代国家民法典或侵权责任法,各国纷纷针对侵权行为的类型和侵权责任的承担做出了详细规定,但对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却规定甚少,这也是我国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限制规则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除了与有过失规则之外,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
4、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也基本上未对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限制规则做任何规定。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限制规则在立法和司法实践方面至少存在下列三个方面的问题。3首先,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限制规则未能完全法定化。对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限制的几个规则来说,目前法定化的只有与有过失规则。我国相关民事法律都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3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和《侵权责任法》第26条都是关于与有过失的规定。在我国侵权责任法领域,对于可预见性规则、防损规则和损益相抵规则没有
5、任何规定,上述规则的适用完全由法官根据法理自由裁量,案件的判决随意性和结果的差异性很大。为了更加准确适用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限制规则,最好的办法是将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限制规则在侵权责任法中直接进行规定。其次,浸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限制规则适用标准未能规范化。即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限制规则适用条件尚未统一。关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限制规则的适用标准,学者们均有争议。比如与有过失规则,有学者认为与有过失规则的适用必须满足下列条件:第一,受害人必须有过错;第二,受害人的过错行为必须是损害发生的原因;第三,受害人的行为必
6、须是不当的行为;第四,受害人必须具有过失相抵的能力。对此,上述条件也有学者有不同的看法,比如第一个条件中的受害人“过错”,“过错”的范围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受害人的“过错”仅包括故意和重大过失,不包括轻过失;而有学者认为包括过错的所有类型。至于其他三个条件,争议也比较大。为了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合理和公平的承担,我们有必要将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限制规则适用条件确定统一标准,便于司法实践活动的顺利进行。最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限制规则未能体系化。只有将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限制规则体系化,才能使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限制
7、规则的种类、顺序、层次获得各自的逻辑定位。侵权责任的承担是更为基本的制度,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限制规则是前者的例外;但它们之间密切关联,具有一定的顺序性和层次性。无论是从理论研究还是从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角度看,我国侵权责任法都应该将侵权损害赔偿限制规则体系化,以期和侵权责任制度相对应,合理分配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促使整个侵权责任体系更加丰满与完善。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限制规则的适用及其体系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限制规则的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可预见性规则、与有过失规则、防损规则和损益相抵规则。我国有关侵权责任法律法
8、规应该以这四项规则为基础,构建我国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限制规则体系。(一)可预见性规则可预见性规则对于平衡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和促进社会和谐均有积极的作用。我国可以在与现实法律不冲突的情况下,尽可能地在具体实务中适用可预见性理论对侵权责任进行认定。可预见性规则判断条件包括预见的主体、预见内容、预见时间和判断是否预见的标谁。可预见性规则适用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加害人应该预见损害可能发生,而不必预见损害有多少,至于损害发生的具体细节更不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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