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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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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考试行政许可法复习指导——行政许可的基本法律原则一、法定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该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二、权利保障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注意: 1、这里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不能仅仅理解为行政许可的申请人,也包括被许可人和利害关系人。是广义上的与行政许可相关的人。 2、在行政许可的任何一个实施环节,如申请、审查、决定、变更
2、、延续、监督检查,出现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都可以寻求复议、诉讼和赔偿,如法律第53条第4款(申请环节)、第69条第4款(监督检查环节)、第76条的规定(各个实施环节都适用赔偿的规定)都是可诉的。 三、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一)信赖利益保护的两种基本方式 1、存续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具有存续力不能被擅自改变。 本条第1款之规定就是一种存续保护的规定; 2、财产保护:当合法的行政许可因为特定原因需要撤回或违法的行政许可由于行政机关违法而导致撤销的时候,需要对被申请人予以
3、财产上的补偿或赔偿。财产保护主要体现为本条第2款和第69条第4款。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下关系:合法行政许可→撤回→补偿; 违法行政许可(由于行政机关原因)→撤销→赔偿。 (二)信赖利益保护的构成要件 1、相对人对于成立的行政决定要有实际的信赖。 2、这种信赖必须值得法律保护。所谓值得法律保护,一般来说要符合“双手干净原则”,所谓双手干净原则即相对人既无违法也无过错。 3、相对人要因为由于许可撤回或撤销而遭受到实际损失。如获得建筑许可证之人已经开始破土动工,获得专利许可证的人已经采取依法转让的行动。
4、五、依法监督原则 依法监督原则包含两个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监督和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与特定许可相关活动的监督。 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监督主要由行政系统本身按照层级监督的行政管理体制来完成,为此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都必须建立相关的制度;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监督则是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重要职责。这里需要注意,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监督不仅仅包括对申请人、被徐可人取得许可后具体活动的监督,也包括对没有取得特定许可但从事相关活动的人的监督。 出题角度 【一级考点】考察能否准确记住
5、体现重要原则的那些规则,一般设置为正误判断型的选择题,考生关键在于仔细记忆相关法律条文的细节,比如体现便民原则的重点法条有第25条、第26条、第32条等,这些条文的细节一定要能牢记。 【二级考点】考察能否深入理解这些原则以及体现这些原则的法律规则,一般设置为应用型选择题,比如给出一个具体的案例,让考生判断能否适用信赖利益保护(实质考察能否理解信赖利益保护的构成要件),又比如给出一个案例,让考生判断如何理解行政许可的行政赔偿责任(要不要赔?具体是什么责任?)等。考生需要认真理解第8条、第7条、第69条、第74
6、条。 【三级考点】考察能否运用行政许可法的基本法律原则来分析、阐述和论证某一个具体案例或事例中的法律结论,一般设置为论述题或分析题。考生需要对若干重要原则的理论基础与基本内容有深入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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