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权力腐败的利益冲突根源(卫生监督工作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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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权力腐败的利益冲突根源摘要:利益冲突是产生腐败的重要根源,卫生监督及其它部门公职人员必须正确处理好私人利益,与国际社会的普通做法相比,中国在这些规定方面仍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当前,卫生监督工作等部门应着力构建防止利益冲突法体系,防范腐败行为的发生。关键词:权力腐败;利益冲突;防范一、利益冲突是权力腐败的重要根源(一)利益冲突的概念和发展所谓利益冲突是指政府官员公职上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其自身具有的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利益冲突发生在国家公职人员的公共角色范围之内,利益冲突与特定的公共职位、公共权力、公共责任和公共利益相联系,以国家公职人员与社

2、会公众之间的委托一代理关系为基础。利益冲突是违背公共职责的私人利益干扰公共行政的公正性,不能理解为它国家公职人员的私人利益与其他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具体到卫生监督工作,主要是卫生监督工作人员和自身具有的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上个世纪中后期开始,西方国家开始使用“利益冲突”这一概念,防止国家公职人员同社会公众发生利益冲突,这是各国加强廉政建设、治理腐败的新趋向,同时制定相关的伦理法规。特别是在“水门事件”之后,利益冲突问题真正成为一个廉政问题,并且引起人们的深切关注。在本质上,利益冲突是公共权力发生腐败的重要根源,是公共权力的非公共使

3、用。(二)利益冲突是权力腐败的重要根源当前政府部门与私营部门的合作越来越多。利益冲突最容易发生在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交界处。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公职人员直接参与包括政府工程、政府采购、公共事业招投标、政府合同等经济活动,更容易发生利益冲突问题。在处理具体公务的时候,他们有机会通过公共决策优先考虑自己的私人利益,掌握着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他们可以暗中提供内部信息和作人情、给予政策偏袒等,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公职人员也可能没有直接违反国家规定,没有收取贿赂,但是,这为卫生监督工作等部门工作人员与其亲属进行商业合作者谋取不正当的

4、利益开方便之门。如果想从源头上防止利益冲突引发公共权力腐败,就必须厘清二者的关系,使社会对利益冲突有深层次的认识。国家公职人员的利益冲突、公共权力的腐败都是背离公共职责和公共利益。二者在范围和程序上既有很多联系,但也存在较大差别,腐败行为主要包括私分国有资产、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等。在这些腐败形式中,多数形式的腐败与利益冲突不具有重合性,只有渎职行为、滥用职权行为、小额受贿行为与利益冲突具有一定的重合性。利益冲突属于行政伦理和党纪政纪的调节范围,而国家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受制于刑事裁决。对于卫生监督工作而言,如果工

5、作中的利益冲突弱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卫生监督工作中的腐败问题就会不断增长,故而利益冲突也是卫生监督工作的腐败的根源。二、利益冲突政策的基本内容(一)禁止性规定在对外公务活动中,禁止收礼的做法属于明线法,我国禁止收礼的做法可从对外公务和对外公务加以考察。官员所受的礼物,价值按照我国市价折合人民币200元以上的,应交留给收礼单位或交由礼品管理部门处理,不满200元的,留归收礼人使用。公职人员在国内交往中礼物均须登记,但价值不大的除外。我国利益冲突政策对收礼场合的界定主要集中于会议、节日和私人交往,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假借名义或者以变相形式

6、赠送和接收礼品。我国利益冲突政策针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一些新“礼物”形式加以规制,如给领导干部或其配偶、子女的手机充值,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形式或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财物。(二)回避性规定在任职回避方面,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也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在公务回避方面,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独资、合伙的方式,经营企业或者举办经营性民

7、办非企业单位的,该领导干部不得在上述企业或者单位的行业监管或者业务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在地区回避方面,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三)公开性规定在公开主体方面,规定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都是申报主体,这些政策只针对现职人员;在公开对象上,申报人必须申报下列各项收入: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等;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在公

8、开时间方面,次年1月1日至20日申报前一年度下半年的收入;在管理机构方面,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接受本单位申报人的收入申报,并报送相应的纪委监察部门备案。三、构建防止利益冲突法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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