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原理》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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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原理》思考题第一讲第一题民法调整的对象1、《民法通则》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2、民法调整的对象(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人格权关系身份权关系第三题试述现代民法对传统民法的基本精神的修正。1、传统民法的基本精神(1)人格权平等从身份到契约(2)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3)契约自由(4)过失责任——无过失既无责任2、现代民法的界定现代民法是指现、当代民法。3、现代民法对传统民法的修正修正的方向——从个人本位到社会本

2、位(1)所有权附有义务(2)对契约自由的限制(3)无过失责任的兴起第二讲第二题试析公平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与作用(一)、公平原则的含义公平既是一种道德情操,又是法律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作为道德情操,公平要求于利益不要自取太多,而与人过少,于损害不要自取太少而与人过多,作为法律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要求立法和司法都必须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民法调整的是平等关系,直接涉及到人们之间利益的协调和平衡,自然应当把公平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二)公平原则的体现1、相邻关系2、产品责任3、危险责任4、紧急避险5、监护人责任(三)公平作为平衡当事人利益关系

3、的原则,基本含义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要求民法主体对利益和损害的分配在心理上应持公平态度,即于利益不要自取太多。在民事活动中应当机会均等,互利互惠,不应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以强凌弱,欺行霸市,或者乘人之危,巧取豪夺,牟取不公平利益。(2)反对暴利。民法公平原则反对和禁止显失公平,如出现显失公平,就应当以公平原则来重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关系。(3)裁判结果公平。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要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第三题试析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法律中的体现。(一)诚信原则的含义人们相互交往中的诚实行事,不诈不欺,待人如己,格守诺言,讲究信用等都是

4、其具体体现。(二)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法律中的体现《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信用原则。《合同法》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42条: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60条(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5、第92条(合同终止后的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担保法》第3条: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6《保险法》第4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还可能规定在其他法律中,如民事诉讼法等。第三讲第二题法人成立的条件(一)法人的概念《民法通则》第36条给法人下了一个这样的定义: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二)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的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

6、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三题什么是法人人格否认?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主要是针对公司的,所以又称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法人人格否认的基本内涵是:当公司法人人格被不正当利用时,公司的独立人格掩盖了个人的非法的、不正当的行为,如果继续拘泥于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那么就会导致有悖于公司法人制度的真正目的。因此,在公司的法人人格被滥用,公司债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特定情形下,将无视公司独立法人人格,否认股东的有限责任,让躲在公司法人面纱后面的

7、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法人人格否认的另一个显著特点是其仅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对某法人的独立人格予以否认。世界各国通说认为:法人人格否认并不是对法人独立人格全面、永久的剥夺,而是指在特定的、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对已经丧失独立人格特性的法人状态的一种揭示和确认,其效力范围局限于特定法律关系中,适用的结果通常是使法人的出资人在某些场合对法人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撇开法人的存在重新确定出资人应承担的公法义务,并不影响承认其在其他方面仍是作为独立自主的法人实体的存在。显然,法人人格否认是一种典型的个案否定,不及于法人与其他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

8、系。对公司法人人格问题产生疑义的情形,常常是以公司名义设定了债务又无力清偿的时候。在此情形下,法院就要面对是由公司债权人承担不能实现债权所造成的损失还是由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股东负清偿责任的选择。大多数情况下,公司独立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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