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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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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法的强制措施 一、强制措施的概念与特点 1.特点(适用主体;对象;目的;法定性;时间上的临时性) 2.与刑罚、行政处罚的不同 3.扭送(不是强制措施。)(对象:正在犯罪或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越狱逃跑;正在被追捕。总结为:现行犯或在逃的) 二、拘传 1.拘传与传唤(对象不同;是否具有强制性不同;二者的关系) 2.拘传适用的程序(《解释》第63条、第64条) (1)负责人批准; (2)被拘传人所在的市县进行; (3)2人执行; (4)辖区以外执行——通知当地的公或检、法 3.时间 三、取保候审(《最高
2、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1.取保候审适用情形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4)对被拘留的,需要逮捕而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 (5)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
3、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8)持有效护照和出入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方法逃避侦查,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不适用取保候审。 2.取保候审的方式 (1)人保 A保证人的条件: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没有被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第54条) B义务:监督;及时报告 C责任 a.行政责任:罚款(1000——2万); b.刑事责任 c.民事责任(前提:协助逃匿、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提供;如果取保候审
4、的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保证人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应当以其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数额为限。)(《解释》第73条) (2)财产保(人民币;起点) 注:不能同时适用 3.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第56条)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4.取保候审的程序 (1)取保候审的申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 (2)决定机关(决定数额;变更) (3)执行机
5、关(没收、退还保证金、罚款) (4)违反的后果(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监视;逮捕) 变更逮捕的情形:企图自杀、逃跑;毁灭、伪造证据、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擅自离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犯罪。 (5)在取保期间涉嫌新的犯罪,保证金的处理 (6)对没收保证金不服的救济(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 5.期间(计算;三机关分别适用;需要重新办理手续) 四、监视居住 1.适用的对象 2.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第57条) 注意:与被取保受审人义务的区别 (1)
6、自由范围不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 离开指定的居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注意:会见不需要批准的人:聘请的律师、同 住的家属。 3.期限 五、拘留 1.适用的条件(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
7、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2.拘留程序 1)决定权(检察机关的权限); 2)执行权 3)2个24小时 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应当将拘留的原因和场所,告知其家属或者单位。在拘留的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拘留错误的,立即释放,发放释放证明书。 当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去执行,检察机关讯问、通知。 4)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拘留(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乡镇人大代表 5)异地拘留,应当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当地公安机关协助 3.拘留羁押期限(与侦查羁押期限的关系) 1)公安机关 A3+7
8、=10 B3+4+7=14 C30+7=37 2)检察机关 A10 B14 4、刑事拘留与民事拘留、行政拘留区别 区别刑事拘留民事拘留行政拘留 1.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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