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8203428
大小:28.00 KB
页数:2页
时间:2019-05-25
《行政法学离线作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吉大11春学期《行政法学》期末作业考核要求一、试述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及其在我国的适用。(25分)答: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驶行政权利的时候,应当权衡行政目的的实现以及对相关人权益的保护,如果为了行政目的的实现必须要对行政相对人权益进行侵害,则这咱侵害必须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之内,保证二者之间的平衡。一般可以分为适当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所采取的措施必须能实现行政目的的或者至少有助于达到目的,亦即在目的—手段关系上必须适当。所谓必要性原则,又称最少侵害原则或最温和手段原则,它要求在几个可以达到行政目的适当手段中,必须选择对公民基本权利侵害最少的措施。所谓狭义比例原则,也叫
2、禁止过分原则,它要求行政措施对公民造成的损害不得过分大于给社会带来的利益。这三个原则相互联系又各有侧重,组成了比例原则的三级台阶。法院在适用比例原则时,首先审查适当性,明确采取的手段是否适当,以此作为后两个原则适用的前提。其次是审查必要性,看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在几个具有相同有效性的措施中侵害最小。最后是审查相称性,要求行政机关即使已经选择了几个措施中最温和的一种,也还是要在实施这一措施时防止过分的伤害。二、试述超越职权与滥用职权的区别与联系。(25分)答: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非法地行使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
3、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超越职权:主要是指擅自决定或者处理其没有决定权或者超越处理权限的事项。区别:①从立法发展的历程看,滥用职权和超越职权分别表示两种不同的行为。1989年4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又将滥用职权和超越职权列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两种法定情形。②从法律特征看,滥用职权和超越职权之间界限分明。它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前提不同:滥用职权以行为主体有资格行使该项权力为前提,而超越职权则以行为主体没有资格行使该项权力为构成要件。二是表现形式不同:滥用职权属于隐性违法行为,超越职权属于显性违法行为。三是法律后
4、果不同。滥用职权行在该行为生效以后,非依法定律序撤销之前,通常具有稳定的拘束力,相对人负有服从的义务。而越权无效是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因而超越职权的行为自始至终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相对人不仅没有服从的义务,反而有抵制的权利。③处理方式不同。对于超越职权的处理主要通过:国家权力就干对法的实施活动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等三种形式。对于滥用职权的处理:是合理性审查而非合法性审查,是法院和复议机关以自由裁量来审查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带有较大的主观色彩。联系: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是刑法规定的三大基本渎职犯罪中的两项,另一项是徇私舞弊。三、请你谈谈行政处罚中的
5、一事不再罚原则。(25分)答:所谓一事不再罚原则上是指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基于同样的事实和理由给予两次或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作为行政处罚的原则,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正确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一般情况下,一个违法行为,则只能由一个行政机关处罚。一事不再罚碑帖并不适用于同一多项违法行为。即这一情况是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两个以上法律规范,由一个行政主体实施处罚,也就是规范竞合。这种情况由于立法的统一性不够造成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应遵循的要求:第一种情况:同一行政机关的不再罚。即同一行政机关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处罚
6、时的要求。①不得依据同一理由和法律依据给予当事人两次及以上同种类的处罚。如给行为人两次罚款。②不得依据同一理由和法律依据给予行为人两次以上不同种类的处罚。如给予罚款后,又决定吊销执照。如需并处的,应在一次处罚中作出决定,不得两次决定。③不得依据同一理由不同依据或不同理由同一依据给予行为人两次以上的处罚。④对行为人同一性质的连续行为,应定一事处罚,不得作出数个处罚。同一机关的不再罚应为绝对不再罚。第二种情况:①违法行为已经受到一次处罚后,其他机关不得依据同一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再给予行为人行为罚以外的行政处罚。②违法行为受处处罚后,其他机关根据不同法律依据对行为人处罚时,
7、不得给予除行为罚以外的同种类处罚。第三种情况: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行为人已经受到刑罚后,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再给予行政处罚。四、试述行政诉讼证据的合法性与客观性之间的关系。(25分)答:证据三特征: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这三个因素是互相联系、缺一不可的。客观性、关联性是证据的内容,合法性是证据的形式。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含义:一是诉讼证据的提供、收集和审查,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法度。诉讼证据的这一属性,要求无论是司法机关收集证据,还是当事人或其他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