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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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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培训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促进法实施条理》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名称:福州维克多外语培训学校第三条学校性质:由个人自愿举办、是从事教育事业、非赢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第四条办学宗旨:以《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促进法实施条理》为准则,通过系统有效的培训切实提高学员的听说读写能力,为社会提供有用的人才。第五条学校地址:福州市台江区交通路25号第六条法定代表人:李敏艳校长:李敏艳第七条投资人不要求回报第八条本单位
2、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后方可发布第九条本单位审批机关是福州市教育局、登记机关是福州市民政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展开活动。接受审批机关福州市教育局和登记机关福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二章办学范围第十条业务范围:本单位是从事教育事业、非赢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福州市教育局审批的项目进行外语类等技能培训。(一)办学规模:12个班,800人(二)办学层次:非学历文化教育(三)办学形式:招收有学习需要的社会人员在业余时间进行培训,学习期限由待培训人员的基础以及目标决定。(四
3、)办学专业:依照审批机关许可项目进行(五)学制:短期、中期第三章管理体制第十一条本单位实行学校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责任制。学校理事会是本单位的权利机构:学校理事会应在五个成员以上、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理事会组成。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理事会由举办者推选产生,每届理事会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会长由李敏艳担任,理事会成员由杨凌、林挺、林福森、吴晓晶担任。第十二条学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和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订学校的规章制度;(三)制订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五)决
4、定教职工的编制名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七)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八)须由理事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开两次会议。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第十四条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可设副理事长一至二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第十五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十六条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理事长有权做最后决定。第十七条召开理事会议,理事长或由其指定的人员将会议时间、
5、地点、内容等,应于会议召开前十日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第十八条出席理事会议的人数须为全体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会议决定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方可有效。第十九条理事会议所议事项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理事会的决议承当责任。会议记录由专人存档保管。第二十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四)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第二十一条本单位理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
6、意方可通过:(一)聘任、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三)制订发展规划;(四)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二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学校理事会的决定;(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六)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第二十三条学校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拨正教育教学质量
7、不断提高。(二)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合法权益,保证受教育者、教职工的人身安全。(三)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有关政策,接受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督导评估,检查监督。第四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五条本单位经费来源:(一)由李敏艳、杨凌、林挺共同筹集资金办学(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合法收入(三)利息(四)捐赠(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六条本单位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热和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第二十七条本单位接受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与资助人或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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