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天津生态城市政公用设施大配套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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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新天津生态城市政公用设施大配套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中新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参照天津市有关规定,结合中新天津生态城(以下简称生态城)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生态城市政公用设施大配套费(以下简称“大配套费”)是指中新天津生态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生态城管委会”)为筹集生态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大配套费用于以下设施建设:1.生态城内道路、交通灯、道路交通线喷涂、道路标识;2.道路照明;3.雨水收集系统;4.污水管网系统;5.中水管网系统;6.燃气;7.供水及管网系统;8.景观如植树和绿化带;9.公共运输系统。具体工程范围由生态城管委会建设局组织制

2、定。第三条大配套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500元,按建筑面积计收。生态城内全部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自建自用的经营性项目(不含工业)应及时足额交纳大配套费。大配套费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第四条生态城管委会建设局负责大配套费收费合同的签订,制订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生态城管委会财政局负责大配套费的收取、拨付和核算。生态城管委会法制局负责大配套费的审计。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取得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方案批复后,按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签订《中新天津生态城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工程收费合同》,并交纳大配套费。建设单位持交费证明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六条开发项目因规划方案调整

3、和设计变更,使规划建筑面积增大的,应重新签订大配套费收费合同。第七条开发项目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时,应按照规划验收的建筑面积重新计算大配套费,超出部分应一次性补交。第八条开发项目需要转让的,应根据大配套费交纳情况,在签订项目转让协议的同时,重新签订大配套费收费合同。第九条生态城管委会建设局与大配套建设单位签订《中新天津生态城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工程建设合同》。大配套建设单位要及时完成配套工程,确保配套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具备使用条件。第十条对于利用大配套费建设的道路、雨水收集系统、污水管网系统和中水管网系统,按照相关协议要求,建成并运营满一年后,经过审计,将资产移交

4、至生态城管委会。第十一条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费、电力、供热、通讯等其它工程建设费,另行规定。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二〇〇九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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