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F4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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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型)条款(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号:012001007)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批注、批单、以及有关的投保单、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第二条投保范围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员工,在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时,投保人的在职人员必须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投保且被保险人人数不低于八人。被保险人出生满二个月至十八周岁未参加工作的子女,经本公司同意,可作为

2、附带被保险人,由投保人统一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附带被保险人须与被保险人同时投保,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单独增加附带被保险人(出生满二个月的新生儿除外)。除非本合同有特别说明,本合同中所指的被保险人均不含附带被保险人。第三条保险期间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三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起至期满日止。第四条个人帐户、公共帐户和保险费本公司为每一被保险人建立个人补充医疗保险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如果投保人要求,本公司也可以为投保人建立公共帐户。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本公司交纳保险费。本公司将投保人每次交费在扣除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后,按照投保人要

3、求分别记入个人帐户和公共帐户,但计入公共帐户的金额不能超过计入全体被保险人个人帐户总金额的10%。管理费的提取比例由本公司在承保时确定。个人帐户和公共帐户余额在每一会计年度末按单利结息一次,其利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公司以支票转帐方式将被保险人个人帐户和投保人公共帐户余额退还给投保人。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对于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服务提供单位就医或者配药所支出的、并在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应由被保险人自理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给付

4、保险金:1、对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以下简称门诊医疗费用),本公司按门诊医疗费用的给付比例给付门诊保险金,但以该被保险人个人帐户余额为限。本公司给付保险金后,个人帐户余额相应减少。门诊医疗费用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2、对于住院、急诊观察室医疗费用(以下简称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按住院医疗费用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型)条款(第四页)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保险金,但以该被保险人个人帐户余额为限。本公司给付保险金后,个人帐户余额相应减少。住院医疗费用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二、对于附带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服务提供单位就

5、医或者配药所支出的、并在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可予支付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按50%的比例给付保险金,但以与该附带被保险人相关的被保险人个人帐户余额为限。本公司给付保险金后,该被保险人个人帐户余额相应减少。三、(可选择项目)投保人建立公共帐户的,当本公司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被保险人个人帐户余额时,经投保人同意,本公司按照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在公共帐户余额内给付保险金,但以公共帐户余额为限。本公司给付保险金后,公共帐户余额相应减少。第六条责任免除对于被保险人和附带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所支出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不在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

6、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二、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非处方药;三、未经本公司指定或者认可的医院诊疗;四、未经本公司同意的转院诊疗;五、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六、在康复医院、联合诊所、民办医院、私人诊所、挂床等治疗;七、洗牙、洁齿、整容、矫形、验眼配镜、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八、非应由本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九、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中国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十、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第七条续保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以申请重新订立本合同(续保),但须经本公司审核同意。

7、续保时本公司有权调整管理费收取比例。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公司可以根据投保人的要求,将被保险人个人帐户和投保人公共帐户的余额,在不扣除管理费的情况下直接计入续保合同的个人帐户或公共帐户。第八条指定医疗服务提供单位投保人可在本公司给出的指定医疗服务提供单位中为被保险人任意选择其中的指定医院或者指定零售药店进行就医、配药。若因指定医院条件限制,被保险人需转至非指定医院治疗时,必须经原治病医院会诊,出具转院证明并经本公司同意。被保险人工作或者居住在外省市的,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同意,可以到经本公司认可的当地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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