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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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应当具备哪些条件?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的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这里所说的“机动车维修”,既包括对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的维修,又包括对非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的维修,也就是说包括对社会车辆(如私家车)的维修;既包括各种汽车维修,又包括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等机动车维修。   本条例规定的条件是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根据本条规定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应当具备四项条件,即:   

2、(1)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本条所指的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是指不同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具有不同的维修场地。这是根据机动车维修规模和经营范围来确定的。   这里所指的机动车维修场地包括生产厂房和停车场。   汽车维修是汽车维护和修理的泛称,分为汽车大修、总成修理、汽车维护和汽车小修。汽车大修是指用修理或更换汽车任何零部件(包括基础件)的方法,恢复汽车的完好技术状况和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汽车寿命的恢复性修理。总成修理是指为恢复汽车总成完成技术状况、工作能力和寿命而进行的作业。汽车维护是指为维持完成技术状况或工作能力而进行的作业。汽车小修是指用更换或修理个别零件的方法,保证或恢复汽车

3、工作能力的运行性修理。   根据《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的规定,汽车维修企业分为一类汽车维修企业、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和三类汽车维修业户。一类汽车维修企业是指从事汽车大修和总成修理生产的企业。此类企业亦可从事汽车维护、汽车小修和汽车专项修理生产。二类汽车维修企业是指从事汽车一级、二级维护和汽车小修生产的企业。三类汽车维修业户是指专门从事汽车专项修理(或维护)生产的企业和个体户。   (2)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本条中所指的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是指不同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具备不同的设备,这也是根据机动车维修企业的规模和经营范围来确定的。   这里所指的必要是指必不可少的意思。

4、不同类别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具备必不可少的设施、设备和技术人员。   这里所指的设施、设备包括清洗拆装作业设备、发动机总成维修作业设备、底盘各总成维修作业设备、电器修理作业设备、车身总成维修作业设备、通用设备、计量器具和主要手工具。不同类别机动车维修企业所拥有设施、设备不同。   这里所指的技术人员包括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质量检验人员等。必要的技术工人是指机动车维修企业必须聘请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工人。技术工人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件,方可上岗从事作业。   (3)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本条所指的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检验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5、标准和计量管理制度、机具设备及维修制度等。   (4)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本条规定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是为了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这里所指的环境保护措施是指可以积极防治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垃圾等有害物质和噪声的措施。   国家已经制度了汽车维修经营的准入条件。1997年,国家颁布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1-16739.3-1997)。根据《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的规定,不同类别的汽车维修企业或业户有不同的准入条件。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准入条件的依据是《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1-1997),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准入条件的依据是《汽车维修业开业条

6、件》(GB/T16739.2-1997),三类汽车维修业户准入条件的依据是《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3-1997),必须分别满足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和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的要求。第一,一类汽车维修企业的准条件。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是指应当有相应的生产厂房和停车场。生产厂房和停车场的结构、设施必须满足汽车大修和总成修理的要求,并符合安全、环境保护、卫生和消防等有关规定,地面应坚实、平整;企业生产厂房和停车场的面积应与其生产纲领和生产工艺相适应。主要总成和零部件的修理、加

7、工、装配、调整、磨合、试验、检测应在生产厂房内进行。主要设备应设置在生产厂房内。主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80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   (2)设备和技术人员应达到下列条件:设备条件应当具备清洗拆装作业设备、发动机总成修理作业设备、底盘各总成修理作业设备、电器修理作业设备、车身总成修理作业设备、通用设备、计量器具和主要手工具。   人员条件:①应至少有一名具有本专业知识并取得任职资格证书,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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