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其中要求雇主须提交“安全报告”,“安全报告”的第1 项内容就是“危险的鉴别与分析以及对事故危险的评估,包括考虑各种物质之间可能的相互作用”;国际劳工组织1988年出版的《重大事故控制实用手册》(major hazard control)中将“危险评价”作为企业管理者的职责并提供了若干安全评价方法;国际劳工组织1991年出版的《重大工业事故的预防》(prevention of major industrial accident)中“危险分析”则作为一个独立的章节;1992年美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局发布的联邦法规《高度危害化学品处理过程的安全管理》
6、(process safety management of highly hazardous chemicals)中规定应在5年之内完成“危险评估”并且在以后要对业已完成的“危险评估”重新确认。美国环保局发布的《化学事故预防规定》(chemical accident prevention provisions)也有进行危险分析和评价的条款。欧州共同体于1996年对1982年的《塞维索法令》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指令(96/82/EC危险物质重大事故危险的控制)要求,成员国企业的安全管理体系中应涉及“(ii)鉴别、评价重大危险——修订、实施由正常操作或不正常操作引发的重大危险的系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