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城镇新增就业考评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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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年城镇新增就业考评工作方案为做实城镇新增就业实名制登记工作,客观公正地反映和评价各镇经济发展水平对就业工作的带动情况,综合反映我县经济发展水平,顺利实现年度增比进位目标,特制定本办法。一、考评对象27个镇(乡)。二、考评内容对照年初下达的城镇新增就业目标任务,考核城镇新增就业实名制信息登记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信息完整和真实情况。(一)目标完成情况。主要考核镇(乡)工作开展情况,城镇新增就业实名制工作台帐建立情况,季度和年度预期目标完成情况等。(二)信息完整。主要考核镇(乡)录入《XX省劳动就业信息系统》的新增加人员

2、信息完备情况。(三)信息真实。主要考核镇(乡)被登记人员的联系电话、就业时间、就业单位的等相关信息的真实情况。三、考评办法考核工作由县城镇新增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在县政府年终考核镇(乡)就业分值2分中提取1.5分专项考核城镇新增就业工作,并根据工作成效给予一定的经费保障。考核方式采取实地检查和电话抽样调查相结合,按季度进行。第一季度:考评时间为2014年3月10日至31日,主要考核第一季度预期目标完成情况。评分标准:完成季度预期目标数的不扣分,未完成的扣0.1分第二季度:考评时间为2014年6月1日至15日,

3、主要考核半年预期目标完成情况、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情况。评分标准:由县领导小组从《XX省劳动就业信息系统》中随机提取各镇(乡)录入数据的一定比例,逐一电话访问,核查联系电话、就业时间、就业单位等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计算准确率,以此作为奖罚的依据。准确率在70%以下的扣0.3分,71%—80%的扣0.2分,81—89%的扣0.1分,90%以上的不扣分;未完成第二季度序时进度的扣0.1分;提前完成全年预期目标任务的加0.1分。第三季度:考评时间为2014年9月10日至30日,主要考核季度预期目标完成情况。评分标准:完成季度预期目

4、标数的不扣分,未完成的扣0.1分。第四季度:考评时间为2014年11月1日至15日,主要考核年度预期目标完成和信息真实性情况。评分标准:对信息登记完整,按时完成年度预期目标任务的不扣分,未完成的扣0.5分;县级组织当年度二次抽查时,准确率在70%以下的扣0.3分,71%—80%的扣0.2分,81%—89%的扣0.1分,90%以上的不扣分;登记信息不完整的扣0.1分。四、奖惩措施根据县城镇新增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的检查情况,分别计算镇(乡)分值,作为年终奖惩的依据。(一)奖励1.工作成绩突出的全县表彰奖励。2.在市级

5、以上部门组织的各季度信息抽样调查中,分别给予经济奖励。即:省、市抽样调查时信息被判定为真实的,每次分别奖励该镇(乡)人力资源和社会服务中心30元/条,同时给予被抽查人充值手机话费100元;3.第二季度、第四季度抽查的平均准确率作为城镇新增就业工作经费的计发依据,标准为:平均准确率在71%—80%的,按6元/人计发;平均准确率在81%—89%的,按8元/人计发;平均准确率在90%以上的,按10元/人计发。(二)惩罚1.工作落实不力的全县通报批评,同时启动问责程序,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2.在市级以上部门组织的各季度信息抽样调

6、查中,分别给予经济惩罚。即:省、市抽样调查时信息被判定虚假的,每次分别扣该镇(乡)人力资源和社会服务中心30元/条。3.对被通报批评的镇(乡),取消其当年参加全县人社系统综合性评优资格。(三)计发工作经费平均准确率在70%以下的,不计发工作经费。平均准确率在71%以上的,工作经费计算公式为:年度任务数×平均准确率×对应标准±奖扣经费总额。五、工作要求各镇(乡)政府要高度重视城镇新增就业实名制登记工作,制定方案,健全制度,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确保城镇新增就业人员应统尽统,跟踪服务。(一)要建立“镇(乡)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

7、领导是直接责任人,镇(乡)人力资源和社会服务中心主任是具体责任人”的责任制。根据年度预期目标,制定工作方案,经党政联席会审定后执行,且每季度至少专题调度一次以上,记录备查。(二)要建立健全城镇新增就业台账,拟录入《XX省劳动就业信息系统》的新增人员信息,由镇(乡)人力资源和社会服务中心主任逐一核实,经镇(乡)长和分管领导签字后,再登录系统。相关资料归档备查。(三)要组织专人分别于6月初和11月初对登录系统的人员信息进行普查,相关信息有变动的要及时更改,实行动态管理,确保信息完整、真实。六、附则(一)考核结果由县城镇新增就

8、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各镇(乡)。(二)本方案由县城镇新增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三)本方案执行时间从2014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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