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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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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经济审判第一节清朝经济审判清朝重农抑商,维护自给自足的传统封建自然经济,对资本主义的萌芽,采取种种限制措施,除阻止沿海对外贸易,限制民间自由开矿外,还广设钞关,重征商税,如牙税、落地税、盐税、茶税、酒税等,实行“盐茶官卖”以及“官营手工业”制度。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由地方衙门按律治罪。如“将车、马、牛、军需、铁货、铜货、铜钱、绸缎等物品私自下海货卖者,杖一百,货物、船车均人官”,“将船卖与外国,造船与卖船之人皆立斩”,私自开矿,“即行封禁,照律治罪”。道光二十年(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帝国主义列强在中国开设工厂,倾销产品,大肆
2、掠夺,一些爱国官吏,主张“设厂自救”,以相抵制,清政府迫于形势,颁布《公司律》、《破产律》和《奖给商勋章程》等工商法律法规,允许私人工商业的合法存在。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清政府实行官制改革,行政、司法分开,设立独立审判机关,对工商业纠纷,统由各级审判厅受理。第二节民国经济审判民国时期,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有了一定的发展,国民政府除在民法典中把通常商业行为中的行纪、仓库、运送营业及承揽等作了一般规定外,还适应商品经济的活动,制定了公司、海商、保险、票据等单行商事法规,对于违反这些法律、法规的行为而引起的诉讼,由法院民事审判庭按民事诉讼程序
3、进行审判,没有设立专司经济纠纷的审判机构。第三节建国后经济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30年,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属于薄弱环节,加之国家实·461·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和计划经济,在商品生产、流通、分配、消费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多由行政机关用行政手段予以调整。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加强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制订了《经济合同法》等一系列经济法律、法规,特别是国家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方针,经济建设有了迅速的发展,商品经济逐渐发达,横向经济联合和涉外交流日益增多。为了维护国家的经济生活的正常运转,对
4、于经济纠纷,必须把过去由行政机关用行政手段解决的做法,改变为由司法机关用法律手段进行处理,因此,人民法院加强经济审判组织,开展经济审判,已成为一项重要任务。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直辖市和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经济审判庭。1983年9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人民法院组织法作出修改,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经济审判庭。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于1980年5月成立,同年7月底,合肥、芜湖、蚌埠、安庆、淮南、淮北、铜陵、马鞍山等八个直辖市中级人
5、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建立。1981年5月安庆、芜湖、六安、滁县、巢湖、徽州、阜阳、宿县八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相继成立。基层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于1984年6月全部建成。经济审判庭的任务和收案范围。198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收案范围的初步意见》规定受理的案件,主要是产、供、运、销及基本建设维修、科技成果转让、信贷、保险、环境保护、商标、知识产权、涉外经济贸易、涉外运输等经济合同纠纷以及职工利用职务进行经济犯罪、重大经济责任事故、走私等犯罪案件。198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决定,走私贩私、投机倒把和贪污等案件,统一由刑
6、事审判庭受理,经济审判庭不再受理这方面的案件。1984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全国人大关于加强司法工作的决议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提出经济审判庭的任务,是审理经济纠纷案件,通过审判活动,调整生产和流通领域中的经济关系,保护国家利益和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经济审判庭受理的案件主要是:(1)经济合同纠纷案件;(2)涉外经济合同纠纷案件;(3)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4)经济损害赔偿案件;(5)经济行政案件;(6)其他经济纠纷案件。1981年5月9日安徽省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审议批
7、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草拟的《安徽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经济案件征收诉讼费用试行办法》,并于同年7月1日起在全省施行。1984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民事诉讼收费办法》,安徽省的《试行办法》,即行废止。1982年5月7日至7月2日和1984年11月7日至12月底,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举办了两期经济审判工作干部训练班,参加学习的有各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共232人。各地、市中级人民法院也采用以会代训的方法,培训了一批基层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工作干部。1983年至1985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经济纠纷案件13093件,其中经济合同
8、纠纷案件居多,少数为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根据《经济合同法》、《民事诉讼法(试·462·行)》和其他有关经济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了认真的处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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