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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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题研究《$生产力研究%》N!o".%1**1.+2&(00()6论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关系王琳(山西大学法学院,山西太原030006)【摘要】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是经济法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二者之间既有重要的联系,又有巨大的区别。文章将着重讨论二者的关系,以便为以后的研究提供清晰的理论支持。【关键词】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统一【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2768(2006)11-0103-03市场经济作为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以其自身的复杂构社会不正义问题,这些是市场自身无法克服的,也正是国家干成,存在与发展的必然要求而言,市场经济就是法

2、治经济。市场预的根源所在,国家依法干预市场活动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垄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法的两个核心构成要素,共同维断、抑制贫富差距扩大、提高交易的效率,所以,市场经济必须护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中承担不同的职能,确立政府的干预。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正是基于这样一种发挥着各自的作用。理论而产生,而区别就在于:市场规制法以政府的直接干预为张守文教授就曾指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形成宏观调控经理论依据,而宏观调控法以政府间接干预为理论依据。济关系和市场规制经济关系的二元结构,而且这两种经济关系2.侧重点。市场失灵是国家干预的根源,但现代市场经济理具有统一性、互补性。以调整对

3、象的二元结构为基础,经济法的论和实践表明,国家干预也并非没有缺陷,政府干预的失灵(如体系由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构成。过度干预、滥用干预权等)同样会妨碍交易的正常进行,政府规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体系由两个亚体系组成:一是宏观调制的失败,就要求必须确立对政府干预的规范,其中包括约束控法律体系,以财政、税收、金融、计划、价格、固定资产投资等政府干预经济的权力,规范政府干预的行为,从这一方面来看为主要内容,其基本任务是,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的话,笔者认为对市场规制法来说,它着重强调的是对市场主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推动社会体一方行为的约束,通过对市场主体的

4、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的全面进步。二是市场规制法律体系,以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约束,维护市场的竞争秩序,交易秩序;而宏观调控法则更加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主要内容,其目的是促进公平竞争,重对政府干预行为的约束,以确保政府的宏观调控权的正当行维护市场秩序,防止市场失灵。使。所以,笔者认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市场规制法侧重于确一、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的比较分析立政府干预,宏观调控法侧重于规范政府干预,但只是侧重,两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体现在两者在经济法体者都只有由建立在对市场失灵和政府失败的双调整基础上才系中的比较地位上。一种观点认为,反垄断法是“经济宪法”,因能有效发挥其作

5、用。而市场规制法的地位优位于宏观调控法;另一种观点认为,计3.调整方式。由于两者所依据的理论基础存在差异,不可避划法是经济法的龙头法,因而宏观调控法优位于市场规制法。免地造成了调整方式的差异,市场规制法通过国家对市场的直笔者认为,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并不存在接干预来实现其职能,它通过运用行政命令,规章制度之类的高低、主次之分,与之相应,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在经济法公共权力直接干预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对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体系中应当处于并重地位。国民经济运行虽然在某一阶段宏观为和交易行为进行规制,如通过制定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问题较为突出,而在另一阶段微观问题较为突出,

6、这仅仅影响反垄断法,依法严禁市场主体在交易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和垄到国家政策的指向,但并不影响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并断行为,为市场主体交易行为确立一个直接的、强制性的选择重地位。通过比较,我们不难看出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的标准。宏观调控法通过国家对经济活动的间接干预实现其职异同。能,从而间接影响市场主体经济行为的选择,由此可看出,它为1.理论基础。两者都以国家干预理论作为其理论基础。所市场主体所确立的是一个间接的标准,具有可选性,如通过体不同的是市场规制法所依据的是直接干预理论,而宏观调控法现法律规范特点的一些经济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则是间接干预理论。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作

7、为对资源配置基础性等,明确向市场主体传达一种信息,哪些市场交易活动因符合作用的商品经济,市场有着及时性、灵活性等特点,能有效地促国家经济政策而受到鼓励,哪些不符合国家经济政策而受限制进市场竞争,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但又有着自身无法克服的等。缺陷,如自发性、盲目性等,市场主体为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4.调整对象。市场规制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规制市场过会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方式,不可避免地造成垄断、贫富悬殊等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即市场规制关系。如工商行政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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