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8143272
大小:28.50 KB
页数:3页
时间:2019-06-06
《仓库火灾事故》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上海闵行区棉花仓库火灾事故原因 2000年11月13日,中国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上海公司储运经营部棉花仓库发生火灾,烧毁(损)棉花2109吨,损失310万元;建筑损失14万元;水渍损失39万元。合计直接财产损失363万元。 一、起火单位基本情况 中国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上海公司储运经营部棉花仓库位于上海市闵行区通海路275号,隶属于中国供销合作总社,该仓库于1978年12月开工建设,1980年10月竣工,为5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东西长103米,南北宽42米,高29米,分东西两个区域,共10个仓间,每个仓间面积1764平方米,仓库设墙式消火
2、栓20个,配备各类灭火器具252具,进口手台泵一台,楼顶设有30吨储水箱,地面设消防泵2台,室外消火栓3个,东侧有丰富的可供灭火的黄浦江天然水源。 该仓库原设计为丁戊类仓库,主要从事化肥中转、储存等业务,因货源不足,1997年8月经闵行区防火监督处批准同意,设为储存中国棉花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国家储备棉花,品种主要有美国棉、苏丹棉,其中东区二至五层共储存棉花5000吨。入库三年多来,一直处于封仓储存状况,直至2000年10月24日经抽样后,于10月30日至11月12日在起火部位的三、五楼开始陆续向外出库装船。 二、火灾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
3、 (一)火灾事故的经过 11月13日零时45分许,位于该储运经营部东侧浦江码头岗亭值班员陆正兴发现棉花仓库东北侧的路灯下有烟雾飘动,即用内线电话通知棉花仓库门卫值班员孔福根,同时赶往棉花仓库发现棉花仓库三楼北墙东侧的窗户处有烟冒出。二人再回到仓库门卫室拿好钥匙,打开楼梯口的铁门,沿楼梯上至三楼天井平台处时看到三楼东区西侧的北门和南门处均有浓烟冒出,人已无法进入。二人遂又回到仓库门卫室打“119”报警。 (二)火灾事故的原因 经调查,火灾系三杰区棉花仓库内人员违章吸烟,遗留的火种阴燃棉包所致。 三、火灾事故处理情况 经营部业务股股长助
4、理吴德虎对火灾负有直接责任,失火后又隐瞒事实真相,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储运经营部党支部书记、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组长杜银祥对该起火灾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撤销职务;储运经营部经理赵飞对该起火灾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储运经营部副经理曹荣金对该起火灾负有间接领导责任,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曹荣金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储运经营部保卫股股长吴盛泳对该起火灾负有间接责任,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撤销职务;储运经营部棉花仓库门卫孔福根对火灾负有直接责任,失火后未及时报警,并隐瞒事实真相,单位对其作出行政记大过处分
5、;中国农业生产资料上海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张荫萱对该起火灾负有领导责任,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中国农业生产资料上海公司党委书记兼副总经理季雪良对该起火灾负有领导责任,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中国农业生产资料上海公司吴泾储运部擅自该消防设施处以10万元罚款。 四、火灾事故应汲取的主要教训 1、法制观念淡薄,超量储存。 2、消防设施不完善,防火分区过大。 3、发现晚,报警迟,延误了最佳灭火时机。 4、制度不落实,管理人员不到位。 5、对火灾隐患整改不力,消防安全制度不落实。(风险管理世界网-安全员之家)漯河棉麻公
6、司仓库火灾事故案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92年3月15日16时许,河南省漯河市棉麻公司仓库发生特大火灾,烧毁库存棉花及库房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59万余元。 1991年11月中旬,河南省漯河市棉麻公司租赁一机部漯河仓库存放棉花。经双方商定并签订了协议,库房内的消防器材和安全由棉麻公司负责,库房外的安全工作由一机部仓库负责。11月中旬至12月下旬棉麻公司先后调入棉花1万2千件,960吨,由仓库保管员张某某负责管理。 1992年3月13日上午,张某某骑自行车去仓库检查,未发现异常情况,约10分钟后离去,以后未再去进行检查。3月15日下午4时
7、,该仓库内的一名搬运工人发现存放棉花的4号库房有浓烟,并从玻璃窗看到库房内有火苗,当即报警。后经消防队员数小时扑救将大火扑灭。经核查,烧毁棉花10批,5000件,部分烧毁棉花198件,烧毁库房5间778平方米,烧毁双梁吊车和轨道滑线等物。直接经济损失359.36万余元。二、事故原因分析 经有关部门现场勘查并请有关单位鉴定,证实这场火灾的原因是库房内电缆导线与螺丝连接处接触不良,局部过热,长时间阴燃造成的。 张某某身为仓库保管员,工作不负责任,违反公安部《仓库防火安全规则》的有关规定,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对存放易燃物品的仓库不按规定进行经常
8、性的检查,擅离职守,致使国家财产遭受巨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7条之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于1992年8月依法对张某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