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当前现场勘查中的见证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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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9月辽宁警专学报Sept.2011第5期(总第69期)JOURNALOFLIAONINGPOLICEACADEMYNo.5(Sum.69)浅议我国当前现场勘查中的见证人制度杨群(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生部,北京100038)摘要:本文从目前我国见证人制度的现状和弊端入手,通过对当前立法和实践的差距、侦查中责任与义务的履行等问题的剖析,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和相关责任人自身原因的解析,提出通过完善见证人制度立法、转变侦查机关的管理理念、建立奖惩机制和改善硬件条件等意见建议,以期为我国现场勘查中见证人制度的改革提供指导和借鉴意义。关键字:见证

2、人;见证;现场勘查;证据中图分类号:D91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5378(2011)05-0030-04为了现场勘查活动的程序合法,并对该程序法实践中的见证人制度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以致是否合法进行有效地监督,保证现场勘查的客观大量非法证据的产生,进而极大地降低了公安机公正,见证人制度出台并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关的侦查效率。其在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以下用。侦查机关有必要实行见证人制度对现场勘查三种情况:情况进行监督和约束,防止出现违反程序或态度(1)现场勘查初期邀请见证人存在困难。不端正的现象。我们通常所说的见证人是指能够由于我

3、国立法对于见证人的标准和邀请程序规正确表达、辨别是非的自然人,是被侦查机关邀定不明,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难以邀请到合适的见请去为其勘查行为作见证和监督的案件之外的证人进行有效的见证和监督。第三人。见证人必须是具有感知能力的自然人,(2)现场勘查实施过程中的见证难。见证而不是单位、组织,因为他们缺乏主观感知和判人本身存在专业方面的知识缺陷,加之现场证据断能力,不能就侦查机关采取的现场勘查中出现因环境的变化而丢失或失去本来面貌,见证人几的问题表达意见和建议。乎无法严格按照法律和现场勘查的要求对现场勘查工作进行有效、全面、仔细的见证,或者只一、目前我国

4、见证人制度的现状和弊端是流于形式。1.立法与实践存在差距,实践当中见证人难(3)现场勘查完毕后与见证人的跟踪合作以发挥见证作用。困难。当前社会人员流动性的增大,加大了执法尽管已经有了相关立法,但当前我国的现场机关与见证人后期合作的难度,在侦查机关现场见证人制度操作实践中困难重重。我国法律对于勘查结束后往往难以找到见证人跟踪监督和检见证人制度的规范相对模糊,比如什么样的人可查勘查情况,进而使见证失去了应有的意义。以成为见证人,成为见证人要具备什么样的条2.侦查机关在实施现场勘查中尚未认真履件,侦查机关聘请见证人需要遵循什么样的程序行有关聘请见证

5、人的职责,见证人也并未遵守其标准等等。具体规范的法律法规的缺失,导致司应有的保密义务。收稿日期:2011-04-30作者简介:杨群(1987—),男,山东潍坊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侦查学。30杨群:浅议我国当前现场勘查中的见证人制度一方面,见证人制度的设立要求侦查机关必规制,很难保证见证人发挥见证作用,成为导致须认真遵守法律程序,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见证见证人制度不规范的主要原因之一。人制度行使职权。面对大量的案件,侦查机关因2.侦查机关在聘请见证人方面不够重视。警力不足导致执法工作不认真行使职权,尤其是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虽然邀请了

6、见证现场勘查中,侦查人员对工作急于求成,往往只人,但多数只是疲于应付,仅仅流于形式,比如重视结果不重视过程的合法性,片面收集证据,邀请了见证人但尚未明确见证人的权利。在现场任意主观行事。勘查中,侦查人员将主要的精力用于对现场痕迹另一方面,一些见证人外泄侦查秘密,未尽物证的提取和勘验,他们关注现场的证据,而对其保密义务。在见证人参与的现场勘查中,侦查于见证人的关注程度却甚少,因为他们认为只要工作中许多案件需要保守侦查秘密,特别是一些在现场提取到相当的证据,就足以认定犯罪嫌疑重特大案件,更应注意保密义务,而在现实当中,人,没有必要请见证人监督。相

7、反,如果让见证常常遇到见证人在与外人交流中不经意间泄露人对勘查人员的勘查过程都一一进行监督,他们有关的案件信息,未尽其保守秘密义务的情况,认为这会影响甚至损害工作的开展。再从证据收造成信息外泄,以致成为犯罪分子逃避侦查和打集后的结果方面考虑,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收击的信息来源。集刑事证据必须程序合法,但是如果在收集过程3.无法合理解决见证人制度存在的问题并中存在违反法律程序的事实,那么所收集到的找到合理的完善方式。证据便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进而影响到公针对见证人制度的完善方式问题,当前学术诉机关在庭审中的举证、质证。以上种种问题,界也尝试

8、提出了一些相应的解决办法。比如,有是侦查机关在现场勘查中未引起对见证人重视学者提出设立专职的现场见证人,即从各级人的原因和可能产生的后果。大、政协等相关部门挑选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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