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授课计划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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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师课次授课计划珠海市高级技工学校N06课程名称班级教学方式授课人实施日期经济法11工经1、6班讲述为主张艳2013年4月7、17日教学目的、重点、教学难点及其处理办法,教材处理意见教学目的:通过学习,掌握公司法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股东诉讼重点与难点: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2、股东诉讼教材处理意见:以教授法为主,配以启发性提问,课堂讨论,结合案例教学法,加深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教学过程设计方案(主要内容及其时间分配,板书、教具及电教安排等)一、复习

2、旧课5分钟二、导入新课(案例)5分钟三、讲授新课60分钟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3、股东诉讼四、做作业题15分钟五、巩固、小结5分钟课课堂外小作结业作业:完成课本复习思考题1、2。小结:本次课主要是学习了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3、股东诉讼执行后记按计划完成计划。该班学生绝大部分均能认真听课,课堂纪律非常好。教学内容(写在另页备课纸上)任务六公司法的其他规定任务案例被告杭州大地农药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4月,原系内

3、资企业。2003年2月,经有关部门批准依法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变更后的投资人包括两个企业法人和十个自然人,主营农药制造。2005年,因环保原因,当地政府要求公司于2005年12月31日前关停。2005年12月底,大地公司停止经营。在有关部门的协调下,大地公司与公司全体员工办理了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中共大地公司委员会及大地公司工会亦被撤销。之后大地公司就搬迁事宜召开了董事会,其中陈某等六名自然人股东(共出资120万元,占大地公司注册资金的17.7%)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司延续经营及搬迁计划,并就大地公司是否解散事宜与

4、大地公司大股东发生纠纷,协调未成,以致成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大地公司股东于2006年6月22日召开了股东会议。会议商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纪要后附转让方股东(即本案六原告)将其在大地公司120万股本经协商以每股1.2元转让给大股东杨某。同日,大地公司董事会召开了临时会议,形成的意见与上述股东会意见相同。此后,因转让双方就付款条件不能协商一致,转让未成。另查明:大地公司2006年4月会计报表(损益表)反映,净利润:本月数-212875.38元,本年累计-761750.50元;大地公司2006年7月份会计报表(损益表)反映

5、,净利润:本月数-1660886.74元,本年累计-2819274.07元。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等六原告共向大地公司投资120万元,占大地公司注册资金的17.7%,具有请求解散大地公司的诉权。大地公司被政府责令于2005年12月底关停后,公司已无经营场所,公司的全部员工已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相应的组织机构也已被撤销,且在公司是解散进行清算还是搬迁的问题上六原告与大地公司的大股东之间发生纠纷,公司大小股东间对立明显,处于不可调和的状态,公司经营管理已发生严重困难,公司僵局确实存在。现双方的矛盾无法调和,大

6、地公司处于既不能经营,又无法搬迁的状态,继续存续必然会使股东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大地公司的大股东虽有受让六原告的股权的意向,但转让双方就付款条件不能达成一致,致使股权转让无法实现。综上,大地公司已具备解散的法定条件,六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判决:大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散。一审判决后,大地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于2007年7月19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经营的成败得失起着非常

7、重要的作用,各国公司法都会对其任职资格予以一定的限制。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这是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最基本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要执行公司职务,独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因此,必须具备完全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监督的是公司

8、财产的运营,应当具有较高的诚信度,对于采取非法手段牟取私利的人,应当限制他们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此,对于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在刑罚执行期满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宜担任公司领导职务。(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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