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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28号《桐乡市港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2年5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市长:2002年9月27日-5-桐乡市港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港口的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维护和保障港区的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浙江省航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桐乡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桐乡市辖区内各港区、作业区(码头)和进出港船舶(特种船舶除外)。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港口是指具有相应设施,提供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储
2、存、驳运以及相关服务,并按一定程序划定的具有明确界限线的水域和陆域构成的场所。港口由港区和作业区(码头)组成。港区是指为保证港口生产、经营的需要,经批准而划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业区(码头)是指用于船舶停靠、货物装卸及旅客上下船用的港口设施,包括泊位、浮筒、装卸平台等。第四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港口的行政管理。市港务管理所(以下简称港务所)具体负责实施本办法。公安、水利、建设、国土、工商、劳动、环保等有关部门须按各自职责做好港口管理工作。港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港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根据城市总体
3、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负责编制桐乡市港口发展规划;-5-(三)负责对港区岸线、码头、设施使用和建设的审批与管理,维护港区生产秩序;(四)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规定征收港口各种规费;(五)负责对本市境内公共码头、专用码头进行年检、年审;(六)负责组织对本市港机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第二章港区管理第五条凡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需要在桐乡港区范围内进行水、陆域工程建设的,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防洪规划、港口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在选址时事先征得港务部门同意和签置书面意见,再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第六条申请使用桐乡港区岸线
4、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港务所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一)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建设任务书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二)使用港区岸线的申请报告;(三)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选址意见;(四)有关港区岸线的地形图;(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第七条临时使用港区岸线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港务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再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第八条经批准临时(两年以内)使用港区岸线建造码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准建造永久性设施,在临时使用期内,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时,应无偿拆除。对使用期满的临时港区设施,使用单位应负责及时拆除有关设施,并向港务所办理
5、注销手续。第九条-5-在港区内从事各种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审批的范围和要求建造设施,设施竣工后,应按规定进行验收,并由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将竣工平面图及有关验收资料报港务所及相关部门备案。第十条凡获准使用港区岸线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取得使用权后的一年内,投入建设或使用,逾期未投入建设或使用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时间为六个月,逾期不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已满仍未投入使用的,由港务所注销其使用权。第三章码头管理第十一条码头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启用前,其港口作业人(所有人或经营人,下同)必须取得港务所核发的《港口码头使用证》、《港口机
6、械设施(吊机)经营使用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第十二条港埠企业(单位和个人,下同)不得擅自改变其码头设施的使用性质或出租、转让使用权。如需改变其使用性质或出租、转让其使用权的必须报经港务所登记备案。第十三条港口作业人必须服从港务所对船舶的指泊作业管理,凭港务所签发的《船舶进港装卸作业单》给予装卸。第十四条港口作业人必须加强装卸作业的现场管理,保障操作安全和货运质量,并自觉接受港务所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第十五条港口作业人的港机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第十六条用于装卸、储存危险货物的码头、仓库、堆场,须
7、报经公安消防、港航监管部门批准。在船舶进、出港装卸危险货物前,须向港监部门申报。第十七条码头停止装卸作业或报废,应向港务所办理注销手续。如需重新装卸作业,必须向港务所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并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四章其它管理第十八条设立港埠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5-(一)具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港口基础设施和其他服务设施;(二)有较稳定的货源;(三)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四)有与港埠业务相应的流动资金和必要的专业人员。第十九条港口作业人应自觉维护港口生产作业秩序,禁止乱装乱卸,禁止向港区内排放油污、倾倒废弃物和有害物质等,切实
8、做好船舶防污染工作。第二十条港口作业人应按国家、省有关规定交纳港口各项规费,同时按规定向港务所定期报送有关资料和统计报表。对外经营的,应使用国家统一票据,并遵守国家有关收费政策。第二十一条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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