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宜县城道路挖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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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宜县城市道路挖掘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充分发挥道路功能,保障交通畅通,维护市容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分宜县市政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城区范围内,因敷设、维修地下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掘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共广场以及桥梁、隧道等城市道路的,适用本办法。  未移交县公用事业管理局管理的住宅小区道路和企业建设的道路的挖掘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县城道路挖掘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2、公用事业管理局根据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分工范围负责城市道路的挖掘管理。第四条 未经县公用事业管理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城市道路。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集中施工,减少对行人和交通的影响。同时,元旦、春节、国庆节前15日,后7日,以及政府批准的重大活动期间不得开挖。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与管线敷设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并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管线的技术规范同步建设公共管线走廊。第六条 挖掘城市道路,应当到县公用事业管理局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并依法交纳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挖掘修复费

3、,领取《挖掘道路许可证》后,方可挖掘。挖掘城市道路的申请、审批表格以及《挖掘道路许可证》等,由县公用事业管理局统一制作和管理。  第七条 申请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由单位负责人来办理开挖手续,申请挖掘城市道路的个人,由个人带好有效身份证件,向县公用事业管理局提供下列资料:  (一)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表;  (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三)施工方案;  (四)其他有关资料;  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表应当包括挖掘的期限和面积。施工方案应当包括施工计划、机械配置、施工污水排放方式、余泥处理以及

4、现场围蔽等内容。  因管线养护、维修或者抢修需要挖掘城市道路,不涉及规划变更的,申请人无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 县公用事业管理局接到挖掘城市道路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勘查、确认,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当说明未予批准的理由。第九条经审批获得《城市道路开挖许可证》而开挖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顺严格按照审批的时间,在指定的场地范围内进行文明施工、作业和堆放建筑材料。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挖掘城市道路:  (一)申请在“五一”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春节以及全县重大公

5、共活动期间挖掘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竣工通车、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3年的;  (三)在已建有公共管线走廊的城市道路下敷设同类管线的;  (四)申请挖掘但未提供合法文件或者提供资料不齐全的;  (五)申请人曾违反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有关规定,经查处仍未整改完毕或者未履行处罚决定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得批准挖掘的情形。  属于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申请人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应当向县公用事业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向县公用事业管理局提供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资料以及确需挖掘

6、的理由,经批准同意挖掘的,申请人应当向市政管理部门交纳3倍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第十一条 因气候、地质条件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挖掘期限或者扩大挖掘面积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挖掘期限届满前,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延长或者扩大的变更手续。第十二条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因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但必须同时通知县公用事业管理局,并且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审批手续。如遇节假日,补办审批手续可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第十三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位置、面积、

7、用途及期限挖掘;(二)按统一规定设置安全护栏、交通导向标志及路障警示灯,并进行围蔽作业;  (三)当日挖掘产生的土方,在24小时内清理完毕,清理完毕才可以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四)施工污水经沉淀处理后,方可排入市政排水管道;  (五)敷设地下管线,后敷设的地下管线应避让先敷设的地下管线、压力管道应避让自流管道、可弯管道应避让不可弯管道,并且按规划埋设深度和管孔数量要求施工。  第十四条 在城市主、次干道挖掘施工的,应避开交通繁忙期间进行;横跨城市道路挖掘的,必须采用顶管技术等先进方式进行;纵向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根

8、据各类管线的特点分段进行。  第十五条 挖掘工程施工的回填材料,必顺采用石屑或者石粉,禁止就地回填余土,回填压实度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土路基标准压实度大于或等于90%)。  第十六条 挖掘工程竣工后,挖掘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批准挖掘期限届满前清理场地,并按规范要求和县公用事业管理局要求恢复,报请原审批的市政管理部门验收,县公用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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