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公务员招考职位被举报涉嫌性别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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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公务员招考职位被举报涉嫌性别歧视2012年08月28日22:27法制日报大中小全文浏览  8月28日,深圳市民间公益人士郭彬通过EMS特快专递将一封举报信寄往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郭彬在举报信中指出厦门市公务员局发布的2012年秋季考试录用公务员招考职位表中存在严重的性别歧视,希望有关部门责令厦门市公务员局修改或者删除招考职位表中的歧视性规定。  郭彬是深圳公益机构衡平机构的负责人,衡平机构长期关注性别领域的公益反歧视行动。  福建省秋季公务员招考近日起报名,根据该省《招考职位表》,厦门市160多个职位共计划录用190人。单从性别要求上看,近三成仅限纯

2、爷们。不少考生,尤其是女性考生笑称:公务员考录“重男轻女”。  厦门市报名时间将持续到8月24日22时。此次厦门的大部分职位招考1人。招考数最多的为4人,即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基层工商执法科员”。  据悉,福建省近3000个职位,计划录用总人数为4013名。其中,在性别要求上,“仅限男性”的有940多个,“仅限女性”为101个,“不限”的有1833个。也就是说,男性可报考的职位超过2700个,远高于女性的1900多个。而具体到厦门,计划录用的190人里,独要男性的占了50席,男女不限的有125席,余下15人为“仅限女性”。“仅限男性”的50席里有一部分是出于职

3、位特点,比如厦门市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海洋执法科员(船长)”、厦门劳动教养管理所“劳教(戒毒)管理工作科员”。  深圳衡平机构的郭彬发现厦门市公务员局发布的考录职位表中涉嫌性别歧视,可能侵犯部分女性就业者的平等就业权后,便致信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举报,希望相关部门能履行职责,责令厦门市公务员局修改或者删除招聘简章中的歧视性规定。  郭彬在举报信中写道:“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男女平等,《劳动法》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公务员

4、行业并不属于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厦门市公务员局这种禁止女性应聘者应聘的行为是毫无理由根据的,不仅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更侵犯了女性应聘者的平等就业权,与国家和政府倡导的“保护妇女权益”背道而驰。”  “用性别来作为公务员考录的限制条件,不仅荒谬,还可能因歧视而成为被告。”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李方平认为,在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了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衡平机构负责人郭彬认为,厦门市作为经济相对发达,思想相对开的经济特区,应当遵纪守法,做平等就业的社会表率,在招聘中为女性应聘者设置门槛,不仅

5、违法,更与政府部门依法行政背道而驰。  国内知名公益人士吕频介绍说:“我国性别歧视和年龄歧视由来已久,大众反歧视意识淡薄,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不强。反观国外,美国出台了《雇佣年龄歧视法》、《怀孕歧视法》,香港有《性别歧视条例》来禁止性别歧视,英国通过了《就业平等(年龄)条例》禁止歧视年龄。”吕频呼吁相关部门能够和国际接轨,制定可操作性监督细则。明确禁止性别歧视”。  【链接】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

6、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13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禁止招收未满十六周岁的女工。  第二十三条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二十四条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

7、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二十七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制网深圳8月28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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