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处理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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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处理预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缓解医患矛盾,避免或减轻医疗事故发生后的损害,特制订本方案。第二条医院办公室、医政科、护理部、督查科、门诊部负责医疗服务投诉和纠纷的接待,医政科负责住院医疗纠纷和事故的调查处理,门诊部负责门诊医疗纠纷和事故的调查处理,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和临床医技科室配合医务科、门诊部处理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第三条发生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的科室,应当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处理,并分析发生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的原因,采取切实有效的预防措施,减少或消除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隐患。第四条医院对发生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的科室和直接责任人员,按医院有关规定

2、处理。第二章医疗纠纷处理第五条院办公室负责公布医院的投诉电话和其他投诉方式,建立医疗投诉登记本。办公室、医政科、护理部受理患者的电话及信函投诉,接待直接投诉人员。第六条患者在临床医技科室发生医疗纠纷的,对于一般性的问题,临床医技科室应该向患者做好沟通解释工作,争取理解。解释后患者未能理解或仍有较大分歧的纠纷,科室应当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第七条院办公室在接到患者医疗纠纷投诉后,应该根据投诉内容,转交并督促相关部门处理,如医疗、医技、护理服务质量方面的投诉转交医务科、门诊部、护理部处理,医德医风方面的投诉转交纪委处理等。负责处理医疗纠纷的科室应于48小时内与当事科室沟通,初步了解纠纷的原

3、因、性质、责任。第八条一般性医疗纠纷不是医疗事故的,经调查分析评估,一周内双方交换意见,耐心向患者一方解释,并将处理意见告知患者一方,做好沟通工作,尽量争取患者一方的理解。复杂疑难纠纷,立即进行调查取证分析,组织医疗纠纷管理委员会评估,协调双方沟通,7~10天内给予第一次回复。经协调,若双方意见一致,签订协议处理;若双方意见难以达成一致时,按程序进入卫生行政部门调解程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或司法程序。第三章医疗事故处理第九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或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应当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医政科报告。医政科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

4、调查、核实,有关科室应当配合医政科进行调查。医政科调查核实后,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分管院长报告。第十条导致患者死亡的医疗事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以及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的医疗事故,分管院长应该向院长报告。院长或者被授权人应该在12小时内向市卫生局报告。第十一条发生医疗事故或者严重医疗纠纷后,有关临床医技科室和有关职能部门,应该做好患者一方的解释和说服工作,缓解医患矛盾。如果发生扰乱医院工作秩序的事件,应该立即报告督查科与保安;对可能引发恶性案件的重大事件,应该报告市卫生局和公安机关。第十二条临床和医技科室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科室和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

5、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严禁隐瞒不报,致使患者健康损害扩大的情况发生。第十三条医政科或者其他相关的职能部门,在接到临床和医技科室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应当立即前往现场。根据医疗过失的情况或者患者健康的损害程度,组织力量采取补救措施,其他临床医技科室应当积极配合。第十四条发生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后,患者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的,按医疗纠纷防范和处理程序办理。当允许患者或者家属复印或者复制其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卫生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第十五条发生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后

6、,患者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的,按《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纠纷防范和处理程序》办理。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不得复印或者复制。这些资料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由医院保管。第十六条患者的不良后果可能是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的,应当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院保管,封存和启封应该有患者或者家属在场。需要检验的,医院应当与患者一方共同商定,指定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医院与患者一方无法达成共识的,应该申请卫生局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第十七条如果

7、患者死亡,医院与患者一方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困有异议的,医院应该告知患者一方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同时,应该告知患者一方如果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应该承担责任。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第十八条医学会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政科应该在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协同相关科室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资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包括下列内容:(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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