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须知

用人单位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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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须知    一、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具有农村居民户口,年满16周岁及其以上,且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的人员。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和其它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机构;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中央在渝单位及市外驻渝机构;驻渝部队所属单位。    二、缴费标准    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应

2、参保农民工工资总额的10%缴纳,农民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5%缴纳(农民工本人工资超过重庆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60%的,按重庆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基数)。    三、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农民工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农民工个人缴费基数的14%建立个人账户,其中,5%为个人缴费部分,9%为用人单位缴费划转部分。    四、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和农民工

3、本人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农民工养老保险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实际缴费累计满180个月(15年)及其以上的,可按月领取农民工养老金。    农民工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比照同期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月数执行)。    五、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六、农民工养老保险业务办理流程    (一)参保登记:    参保单位按要求填制《社会保险登记表》、《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新增人员信息采集表》并提供其电子表格

4、、(以上表格均一式两份。用人单位与社保局各一份)。参保单位还需提供的资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1)、《工商登记执照》(副本)或批准成立的批文等有效证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3)、《地税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单位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如:劳动合同);    (6)、农民工的农村居民户口复印件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证明材料或参加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

5、情况表;    (7)、用于拷贝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的电子报盘软件的U盘一个;    (8)、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    除提交上述资料外,非法人单位另提供其所属法人单位对该非法人单位出具的委托授权书。民办非企业单位需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等有权机关批准成立的文件。    用人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当地社会保险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央及市外机关事业单位驻渝机构,驻渝部队所属单位的农民工统一在重庆市社会保险局行业统筹办公室办理参保登记

6、手续。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前,用人单位已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办法实施后可继续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如转为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应提供用人单位与农民工通过民主决策集体协商一致形成的书面决议(书面决议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本办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在取得农民工本人同意后,也可为其使用的农民工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参保单位和农民工基础信息变更申报    1、参保单位提供资料:    (1)单位基础信息变更提供资料:    需要

7、更改信息的原件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张);    《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基础信息维护申请表》。    (2)农民工基础信息变更提供资料:    需要变更信息的原件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张);    《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础信息维护申请表》。    参保单位填写《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基础信息维护申请表》(一式两份)或《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础信息维护申请表》(一式两份),经审核后,办理基础信息变更维护业务。    (三)人员增加减少申报    参保单位提供资料:    1、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建立或

8、形成劳动关系的原始材料及复印件(如: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始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3、《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新增人员信息采集表》或《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减少人员信息申报表》,同时报电子表格,经审核后,办理人员增减业务。    注:(我局日常业务办理时间为每月1-20日)    业务电话:86282388 86282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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