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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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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财经学院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学生各项应缴费用的收费管理,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法规范缴费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和上级关于规范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学费是高等学校学生应尽的义务,我校学生应加强对其应缴费用的认识,履行缴费义务。第二章收费管理组织和原则第三条学校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制定的有关高等学校收费政策规定,依法履行收费职责。第四条学校财务
2、处是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学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工作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第五条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按国家规定将学校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并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六条加强学校收费票据管理。学校在收取学费等费用时,统一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单位一般收费票据。第七条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在校园内通过公示栏等形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物价部门投诉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工作的透明度。4第八条
3、学生应自觉履行缴费义务。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予以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办理缓交手续后,予以注册。第三章收费项目与方式第九条事业性收费项目:学费。根据学校教学管理方式,实行学年制收费或学分制收费管理。第十条实行学年制收费的,学生应于每学年开学前,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核准的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办理注册手续。第十一条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生于每学年开学前,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测算标准预交学费,办理注册手续,取得选课资格。学生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对于补考后仍不及格,需重新学习该门课程的学生,按不超过原来学习该门课
4、程的费用标准,收取重新学习费用。第十二条事业性收费项目:住宿费。按照不同的住宿条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核准的相应标准收费。学生入学前住宿安排未定的,预收住宿费,学生到校后由学校统一安排住宿,再按学生所住宿舍的实际收费标准,多退少补。第十三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区高等院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学校采取银行代收和现金缴纳的方式收费。学校财务处于学年结束前的15个工作日内,将下一学年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和缴费期限等内容发布在校园网上,并由各系负责向学生传达。新生以入学须知的方式告知。第四章缓缴条件、手续
5、与措施第十五条学生由于家庭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学费的,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4一周内办妥以下手续:学生本人提出缓缴学费的书面申请,经该生所在系审核,交学校学生工作管理部门审查核实,签署意见,交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学校学生工作管理部门把获批学生的申请表交财务处。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个月。第十六条未办理缓缴手续、或手续未获批准、或缓缴期已过但不续办缓缴手续的,按无故拖欠学费处理。对无故拖欠学费者,暂扣拖欠月份的物价补贴。第十七条学生申请助学贷款的,不得作为欠费理由拒绝办理缓缴手续。第五章退费与手续办理第十八条因自动退学、转学、死亡等原因
6、而中止学业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手续。第十九条凡符合退费条件的学生,学习时间在一个月内的,其学费按80%的比例退还;学习时间在半学年以内的,其学费按40%的比例退还;学习时间超过半学年的,不退学费。住宿费按该生实际住宿月份结算(每学年以十个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结算。各种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实际发生情况据实结算。第二十条办理退费时,应持有关证明、缴费发票及本人有效证件到财务处办理退费手续。第二十一条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学生涉及退费的,按所选课程的实际情况结算学费。第六章休学与复学的学费处理第二十二条休学不办理退费,待复学时再根据实际情况结算学费。(一)按学年制收费管理的
7、学生,复学后就读于原年级的,不再收取本学年学费;4复学后进入下一年级学习的,按该年级收费标准收费,其已缴纳的学费按休学当学年在校时间比例据实结算。(二)按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学生,按所选课程的实际情况结算学费。第二十三条学生休学的时间起点,以实际办妥休学手续的时间为准;学生复学的时间起点,以实际办妥复学手续的时间为准。第二十四条学生休学、复学等涉及收费变动的情况,由教务处书面通知财务处后,学生本人持有关休学或复学证明及本人有效证件到财务处办理退费或缴费的相关手续。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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