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信-纯高案”基础法律关系漫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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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信-纯高案”基础法律关系漫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李力 “安信-纯高案”一审宣判,引起业内人士广泛关注。一审法院突破了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限制受理案件,剥开《信托贷款合同》的“形式”认定营业信托纠纷的“实质”,在否定借贷关系的情况下继续承认担保合同的效力,引来一片叫好。然而,判决并没有对资产收益权的法律属性等核心问题进行正面评论,不免留有些许遗憾。笔者不才,凑凑热闹,以散漫而并不严谨的方式谈谈对“安信-纯高案”基础法律关系的一点看法。 一、    交易结构简述剔除种种“迫不得已”以及“形式需要”,

2、将“实质意义上”的交易框架抽离出来,“安信-纯高案”的交易安排大致为:(1)昆山纯高以其名下的在建工程收益权为信托财产、以安信信托为受托人设立自益型单一财产信托;(2)信托受益权划分为优先和劣后两个级别,优先级具有明确的“本金”金额同时享受固定收益优先分配权,劣后级没有明确金额但可承接所有剩余信托利益;(3)安信信托通过“信托受益权投资计划”募集投资者资金,以购买优先级信托受益权的名义支付给昆山纯高;(4)昆山纯高继续“保管、经营和销售”在建工程,将相关收益按照既定时间表归集至指定账户以偿付优先级受

3、益权的本金和收益,不足部分由昆山纯高负责补足;(5)除劣后级安排、在建工程抵押以外,昆山纯高的实际控制人、关联公司还分别以不动产抵押、保证担保等方式为其资金补足义务提供担保,与资金监管等一起共同构成整体融资方案的信用增级措施。 纵观本案整体交易结构,以财产信托为基础,通过转让优先受益权融资,劣后级安排、超额担保、短期流动性支持、资金监管、加速到期,以及类似“债券保险”的偿付担保等增级措施一应俱全,颇有证券化的韵味。然而,剥开形式看实质,该交易设计与美国资本市场的主流证券化方案在几个核心问题上存在明显

4、区别:(1)信托财产并非是不动产的所有权,而是通过合同创设的资产收益权;(2)可期待的最健康的偿付现金流来源是期房预售收入及现房销售收入,与各期归集资金最低金额要求存在明显的期限错配风险;(3)由信托委托方或者说原始权益人承担流动性支持、偿付担保义务,若在美国,其财产信托安排会被视为担保贷款而非真实销售。 二、    在建工程收益权的法律性质首先,从权利实现方式上考量。在建工程收益大致包括四种:在建项目转让对价、期房预售收入、现房销售收入,以及自持物业的租赁收入。租赁收入属于出让标的物占有、使用权的

5、对价,而其余三种收入均是转让所有权的对价。所以,在建工程收益权,是基于所有权而创设的权利,它或者通过出让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权能而逐步缓慢的获得实现,或者通过转让所有权而相对较快的获得实现。其次,从权利创设意图上考量。在建工程收益权属于民商法领域中的对物权、财产权、绝对权(或对世权)。展开来说,这种权利的客体,或者说权利指向的对象是在建工程这个有形的物,所谓的收益权是通过调整人与物的关系进一步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因此说它属于对物权;这种权利的内容,或者说权利主体与权利客体之间的关系,是能够用货币衡量的“

6、收益”,具备明显的经济价值,因此说属于财产权;与权利相对应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以外的所有人,而义务内容是不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不作为义务,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因此说属于绝对权或对世权。再次,从权利保障机制上考量。由于缺少公示制度支持以及法律正面保护,在建工程收益权的排他性很容易被侵害。在建工程收益权意图将所有权中占有、使用以及处分这三种“对物支配”型权能剥离,将所有权中蕴含的经济价值单独抽离出来加以利用。在缺少公示制度支持的条件下,这种“与物分离”的设计使得“排他性”这种物权最基本的属性很容易被侵害。因

7、为,只有交易参与方清楚收益权的存在和归属,其他人并不知情,所以相关收益只能通过原始权益人转付,而控制着标的物的原始权益人其实是最有可能、也最有动力侵害收益权的人。此外,由于缺少法律的正面保护,所谓的收益权并不存在“物上追及”效力,一旦标的物被转让,其上设立的收益权将直接消灭,这与租赁权很不一样,因为租赁权受“买卖不破租赁”这一法定原则的正面保护。最后,从法律确认的角度考量。我国《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所以,尽管从创设意图上具备若干物权的基本属性,但在缺乏法律确认的前提

8、下,在“物权法定”原则的强制约束下,在建工程收益权仍旧不能说属于物权范畴。那是不是未经法律确认的“准物权”,就不受法律保护呢?其实不然。在经济活动中,以合同约定方式在所有权基础上创设的具备物权属性的民法权利还有很多,比如租赁权、居住权、我国古代常见的典权,以及“让与担保权”(实质就是附回购条款转让资产所有权为债务担保)等等。除不动产典权之外,其余这些“准物权”都是通过合同约定的形式,以合同法、担保法、民法通则等法律制度为支撑,颇为健康的存在着。其实,未经法律确认的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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