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诉讼浅议共同侵权在民事审判事务中的认定和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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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萨发生反对萨芬撒反对萨芬萨范德萨范德萨反对萨芬撒旦飞萨芬撒旦撒大幅度萨芬撒浅议共同侵权在民事审判事务中的认定和责任划分  周君  提要:共同侵权案件在民事审判中大量出现,特别是在基层法院,尽管我国相关法律对共同侵权行为做了详细的规定,但是对于在审判实践当中,操作却仍然有困难,各地法院的判决和认定,以及责任的划分不尽相同,甚至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不利于司法权威及稳定性。本文试从共同侵权的概念特点入手,深入分析共同侵权的规则原则,在审判实践上作出指导意见。  一、共同侵权的概念及其特点  什么是共同侵权?各家说法都不尽相同,通说认为,共

2、同侵权是指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其法律特征概括如下:  1、侵权行为主体的复数性  侵权行为主体的复数性是指实施侵权行为一方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如果侵权行为主体仅为一人,则无论实施何种行为都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主体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2、侵害对象及损害结果具有同一性。  侵害对象的同一性是指共同侵权行为致损的对象可以是人身或者财产或财产性利益,但这些权利或利益必须属于同一民事主体;损害结果的同一性是指共同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后果是

3、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  3、侵权行为人主观过错的共同性  侵权行为人之间在主观上具有共同过错,即在数个共同行为人之间须有共同致人损害的故意或者过失。基于此,而使数个行为人的行为连结为共同行为。共同侵权行为与共同犯罪不同,不仅是共同故意可以构成,而且共同过失也可以构成。主观过错的共同性是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关键性特征。  4、共同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受害人的损失只有是在由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行为造成时,共同侵权行为人才可能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即共同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5、侵权责任的

4、连带性。  共同侵权行为人对受害人所应负的连带责任,是指受害人有权向共同侵权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失,而任何一个共同侵权人都有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的赔偿责任。共同侵权行为人基于共同的加害行为及结果,决定了主体责任的不可分割性,各侵权行为人都应对共同的损害结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共同侵权的规则原则  1、当前学术界的两种主要观点  (一)共同意思说(又称主观说)。主张共同侵权行为的成立,不仅加害人之间有共同行为,而且必须有通谋的意思,即使没有共同的通谋的意思,也至少对损害有共同的认识。具体说来,又有两种观点:  其一,

5、主张各行为人之间应有共同通谋,方构成共同加害。依德国法,要以有意思联络为必要;其二,主张数人之间不必要求有意思联络,但要求必须有共同认识,方可认定为共同加害行为。  (二)共同行为说(又称客观说)。这里的共同是指行为人之间客观行为的共同,其也有两种观点:  其一,主张各行为人不法行为共同产生同一损害后果的,纵使行为人相互间没有意思联络或共同认识,只要有共同过失亦可构成共同加害行为。其二,主张各行为人只要在事实上有同一损害后果发生,毋需任何故意或过失亦构成共同加害行为。  2、两种学说的内在缺憾  笔者认为,不论是共同意思说,还是共同行

6、为说,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都有其各自的缺憾。  第一,数人虽无意思联络,但因共同行为而造成同一损害,而损害结果中各人的加害部分无法确认和分开的情况是常见的,在这种情况下,损害结果在客观上是连带不可分的,依共同意思说,不让加害人负连带责任,仅让加害人就其各自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负责,那么,被害人事实上很难区分哪一部分损害为何人所致,而分别请求赔偿。显然对被害人疏于保护。  第二,按传统的共同意思说,只有共同故意才负共同的民事赔偿责任,而共同过失就不构成共同的民事责任。从理论上讲,这种观点是与民法上过失责任原则相抵触的,因为依此观点,显然会

7、把大量的共同过失排斥在共同请求行为之外,这是与共同请求行为的概念自相矛盾的。  第三,按共同行为说,当数个行为人之间分别实施了加害行为,而彼此之间并无通谋和共同认识,而损害结果又可分时,此时如果让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显然加重了侵权人的注意义务的负担,有悖于公平原则。  3、笔者认为的规则原则和在审判实践中的指导意义。  对共同侵权行为的归责基础可分为两种情况考虑。一方面,在主观有共同故意的情况下,依主观归责来确定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另一方面,在行为人“共同”过失的情况下,依据客观行为来确定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  (一)在

8、主观具有共同故意、共同认识的情况下,依共同过错来确定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共同故意和共同认识,笔者认为以共同侵权行为的成立,必须有主观的共同,但毋庸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有通谋,仅各行为人有‘与人共同意思’即为已足矣。基于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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