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支持国际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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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支持国际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闽外经贸计财〔2011〕5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引导和支持服务贸易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升服务贸易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规范和加强福建省支持国际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国际服务贸易(以下简称:服务贸易)指:中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相互提供服务的贸易行为,以及外国附属机构提供服务的贸易行为等。向对方提供服务并获得收入的过程称为服务出口或服务输出,购买他人服务的过程称为服务进口或服务输入。中国居民是指在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经济利益中心的经济单位。不属于中国居民

2、的各种经济单位称为非居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际服务贸易企业(以下简称:服务贸易企业)是指我省(不含厦门,下同)在境内向境外法人单位或个体消费者提供服务,或在境外以商业存在或以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福建省国际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鼓励、支持我省服务贸易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及参与国际竞争的专项资金。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对象为:  (一)我省服务贸易企业;  (二)支持我省服务贸易发展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项目业主单位和服务贸易活动的组织承办单位(包括中介服务机构、事业单位等组织或机构等)。  第六条 专项

3、资金由省外经贸厅与省财政厅负责管理。省外经贸厅负责提出资金使用计划,为主组织项目申报;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使用计划;省外经贸厅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核拨项目资金。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内容和标准  第八条专项资金支持内容  (一)国际市场开拓  支持我省合法社会团体及组织(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服务贸易企业等举办、组织和参加境内外国际服务贸易展会、专项洽谈会、对接会、研讨会等。  (二)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及境外商标、专利注册申请等  鼓励和支持软件等重点支持领域的服务贸易企业获得国

4、际通行的资质认证。资质认证包括: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IT服务管理(ISO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国际实验动物评估和认可委员会认证(AAALAC)、优良实验室规范(GLP)、信息技术基础架构库(ITIL)、客户服务中心认证(COPC)、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认证(SWIFT)、质量管理体系要求(ISO9001)、业务持续性管理标准(BS25999)、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0、ISO14001)等。  支持服

5、务贸易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申请专利和登记版权。  (三)服务贸易公共平台建设  支持服务贸易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进行公共业务对接平台、公共技术研发平台、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公共培训平台和人才选拔交流平台建设。  主要包括:  1.公共业务对接平台:根据开展服务贸易实际需要,采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通过业务展示、体验、外包和交易,推动企业间合作的服务贸易网上业务对接平台。  2.公共技术研发平台:根据行业发展实际需要,投入研发力量和设施,对公共技术和关键产品进行研发,并推动其产业化的公共平台。  3.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立信息共享数据库和公共网站,为服务贸易企业提供国内

6、外相关政策、法规、市场、知识产权等信息服务的公共平台。  4.公共培训平台和人才选拔交流平台:对服务贸易企业提供人才培训和人才选拔交流服务的公共平台。  (四)重点行业领域支持  根据我省服务贸易发展状况,重点支持服务外包、文化出口、国际物流、外贸产业供应链整合、服务贸易重大项目引进和服务贸易行业中介组织发展及开拓国际市场等。  第九条专项资金支持标准  (一)国际市场开拓  1.我省服务贸易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举办或组织参加商务部牵头或经省外经贸厅、财政厅确认的境内外服务贸易专项洽谈会、对接会、研讨会。给予参加境外会议的每家企业参会费用定额资助2万元;给予参加境内会

7、议的每家企业参会费用定额资助1万元。同一企业当年参加境内外会议资助总额上限为10万元。  2.我省服务贸易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举办或组织参加商务部牵头或经省外经贸厅、财政厅确认的境内外服务贸易展会。参加境外展会的对第一个展位资助不高于2万元,第二个展位资助不高于1万元;展位费低于2万元则按不高于实际费用予以资助,第二个展位相应减半资助。参加境内展会的对第一个展位资助不高于1万元,第二个展位资助不高于5千元;展位费低于1万元则按不高于实际费用予以资助,第二个展位相应减半资助。参加境内外展会的公共布展费用、宣传推介费酌情支持。  (二)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及境外商标、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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