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建法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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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1、法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法人应当具备四个条件:a、依法成立(必须经过法定程序);b、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c、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d、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3)法人的分类: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  a、企业法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  b、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c、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资格

2、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  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4)建设单位一般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但也可能是没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2、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1)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项目经理是受企业法人的委派,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施工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  (2)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如:项目经理部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则应当由施工企业承担违约责任;项目经理签字的材料款,如果不按时支付,材料供应商应当以施工企业为被告提起诉讼。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1、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1)宪法及

3、宪法相关法:“组织”法、选举法、国籍法、自治法;  (2)民法商法: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  (3)行政法:“行政”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房地产管理法、规划法、建筑法;  (4)经济法:统计法、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节约能源法等;  (5)社会法:“劳动”法、“安全”法;(6)刑法;  (7)诉讼(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与非诉讼程序法(仲裁法)。  2、法的形式  (1)在我国,习惯法、宗教法、判例不是法的形式。  (2)法的形式有7类:  a、宪法:我国最高的法律形式,也是建设法规的最高形式。  b、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

4、般法律)制定的。只能制定法律的包括:国家主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  职权;民族区域、特别行政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  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  c、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特征:“条例”,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d、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特征:“地名+条例”,如内蒙古***条例》)。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

5、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较大的市(省、自治区的人  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自治区的自行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e、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特征:“规定”、“办法”)。  f、地方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特征:“地名+规定”、“地名+办法”)。  g、国际条约:也是法的形式,除条约外还包括

6、公约、协定、议定书、宪章、盟约、换文和联合宣言等。  3、法的效力层级  (1)宪法至上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a、由高到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b、地方性法规,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c、省、自治区制定的规章,高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的市制定的规章;  d、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e、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当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不一致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4)新法优于旧法:新法和旧法对同一事项有

7、不同规定时,新法效力优于旧法。  (5)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a、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b、行政法规之间的类似问题,由国务院裁决。  c、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  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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