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港关于前海课题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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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律师协会香港律师会前海现代服务示范区法律制度课题研究方案一、项目由来2008年12月国务院批准了《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9年5月国务院又批准实施了《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依据该两方案,未来的深圳市将担负着创建国际贸易、物流、创意和文化四大中心的重任。为适应这种定位,并利用香港金融及服务业的传统优势,打造深圳新的制高点和培育新的增长极。2009年9月,深圳市政府和香港特区政府签署了《关于合作开发深圳前海现代服务示范区的意向书》。创建深圳前海现代服务示范区(下称“前海示范区”)是一项惠及子孙后代的千秋大业,固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但这座百年大厦的根基无疑是它的

2、政治法律制度、治理管理模式。深圳市人民政府责成深圳市司法局为未来前海示范区进行论证,并提供专项研究报告,司法局领导会同深圳市律师协会领导初步进行讨论,决定将这一重要课题委托深圳市律师协会和香港律师会共同组织实施。2009年9月14日,两地律师协会联席会议决定:正式组成“前海现代服务示范区法律制度课题组”,通过双方合作研究,分别向深圳市政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提出有关“前海现代服务示范区法律制度咨询报告”,由两市政府及中央人民政府决策时参考。二、重要意义(一)依循中国宪法“一国两制”原则,为中国大陆本来同一法域内的部分地区引进、移植其他法域的法律制度或创设不同于大陆其他地区的法律制度,是

3、对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重大挑战或创新,无疑使得“一国两制”的内涵更加丰富多彩;(二)在大陆法系框架下,借鉴普通法的优势,使大陆法和普通法在同一法域内共存,是对我们现行法律传统的挑战,也是普通法与大陆法共生的典范;(三)在深圳经济特区之中创设“法律特区”会使特区内的概念突破经济的范畴;(四)由深、港两地的律师和从事实务的法律工作者,而不是立法机关、学者为示范区提供法律制度设计,凸显两地律师在制度创设方面不容忽视的地位和价值,在全国尚无先例,在全世界也极为罕见,是中国律师的骄傲;(五)未来的“前海”通过法律制度和管理制度的引进,如能促进经济高速发展,无疑会为中国大陆内众多试验区、开发区、高新

4、区、加工贸易区、保税区的体制创新提供范例,也会为国家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中深层次矛盾的解决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方案。同时,对“一国两制”框架下解决中国统一问题提供示范。三、总体目标依据中国宪法和敢创、敢试的原则,通过深港两地律师的通力合作,借鉴国外、香港和国外高端服务业成功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提出符合珠三角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深圳未来发展战略和高端服务自身发展规律并适度超前的法律制度模式和政策模式。四、组织机构该项目由深、港两地律师协会共同组织实施,以深圳市律师协会为主推进。该课题设指导委员会及课题组。指导委员会负责协调课题组与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两地律师协会的联系,为课题的实施提出指导

5、意见,提供物质保证,并负责结题报告的审查。课题组具体负责课题的资料收集、比较研究、调查咨询,写出书面结题报告。(一)指导委员会主任:李淳副主任:陈治民(常务)何君尧(香港律师会)李玉祥委员:张志、李建华、周璇、何志强(香港律师会)、李超华(香港律师会)、萧泳仪(香港律师会)。(二)课题组组长:李建华副组长:何志强(香港律师会)张敬前成员:李建华、张敬前、何志强、贺倩明、周海荣、谭泽先、周蕊、刘霞……(其他人员由协会另行确定)课题组秘书:雷红丽五、课题的主要内容(一)总论(二)前海示范区的法律适用(三)前海示范区的法律地位(四)前海示范区的政府构架(五)前海示范区的公务员体制(六)前海示

6、范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制度(七)前海示范区司法机构(八)大中华国际仲裁中心(九)前海示范区法律冲突及解决机制(十)国际商业惯例(十一)国际法律(律师)学院(十二)比较与借鉴1.横琴岛的范例;2.迪拜范例;3.新加坡范例。六、课题的研究路径摆在我们面前的课题是前无古人的难题,并无现成的经验可以沿用,但当代法制史上,各个国家和地区依据其自身情况创设灵活适用的法律制度的勇气和智慧却从不缺乏,只要我们认真负责、勇于探索,完全可以找到适用于前海示范区的法律模式。课题组拟下列方法推进本课题的研究:(一)比较理论研究即探寻不同法系、不同法域相互融合与借鉴的规律,得出引进、借鉴或移植先进外域制度的可行性。

7、(二)宪政制度、一国两制的调研即赴北京、香港请教一国两制方面权威专家或制度设计者,找到宪法与上位法的依据。(三)国外实地考察的方法即派员赴新加坡、迪拜等高端服务业发达的国家和地区,调研其法律适用、司法机构运作的实际情况;调查横琴岛法律适用及行政管理体制。(四)联合研究的方法香港律师经历了“一国两制”的实践,且香港有着全球极为发达的服务业和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咨询科技成就斐然。由深圳、香港两地律师共同联合研究,易于汇集不同法律体系和法律传统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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