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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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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司法解释中的几点原则 王飞鸿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程序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04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查封规定》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其中不乏制度上的改造和创新。从总体上看,《查封规定》体现并贯穿着一些基本原则和精神,把握这些原则和精神,有利于更好地理解和适用该司法解释。 一、坚持贯彻宪法
2、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民事主体的财产所有权。 2004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和“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明确写进了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的理念和原则对强制执行制度具有统辖和指导作用。从债权实现的角度来说,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及时、充分地得到实现,不仅是强制执行的目的,也是宪法对财产权等基本权利保护的要求。就被执行人权利的保护而言,从宪法的角度来认识有着更为重要的意义。强制执行不可避免地触及到被执行人的生存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基本权利,相应地就
3、会涉及到被执行人基本权利的保护问题。尊重人的尊严、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共同追求,即使是对债权人合法财产权利的保护,也不应该以牺牲基本人权为代价。《查封规定》认真贯彻宪法精神,在诸多条文中加以体现。如第二条规定执行机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标准,严禁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以保护其合法的财产不受侵犯;第五条规定了八种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以保护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存权、人格权等基本权利等。对各级人民法院来说,这意味着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保护民事主体的财产将成为我们开展执行工作的一项基本准则。 二、
4、注重与实体法相协调,同时突出民事强制执行的特点。 作为强制性地实现实体法上权利的法律制度,民事强制执行制度应与民事实体法的有关规定相协调,以维护法律体系的内在统一性;另一方面,民事强制执行制度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强制执行程序有其自身独立的价值。《查封规定》的诸多规定体现了这一原则,如涉及所有权制度、担保制度、合同制度的内容都以有关的实体法为基础,对有关实体法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予以保护,同时又根据民事强制执行的特点和要求,从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提高执行效率、降低执行成本出发,作了一些特别甚至不同于有关实体法的规定。
5、如《查封规定》第二条是关于如何判断某项财产是否属于被执行人的规定。由于执行程序的目的在于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而非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审查判断,因此对效率有更高的追求,贵在迅速、及时。基于此,不能要求执行人员先调查核实清楚财产权属再实施查封行为,这样很容易造成执行拖延,给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造成可乘之机。所以查封时判断财产权属的标准与民事确权时的标准是不同的,这个标准是明确的、外在的、容易把握和具可操作性的,只能根据表面证据进行判断。基于这一思路,我们认为,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推定为其所有
6、,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和其他财产权推定为其所有,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根据这个标准认定,基本上与真实的财产权属状况相吻合。因为在现实生活中,作为一种常态,所有者的动产一般由其占有,按照这个标准执行,不会造成大量查封案外人财产,不会影响正常的社会经济生活,这既有利于人民法院的执行,也能比较好地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利。再如,第十三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应当指定担保物权人作为保管人;该财产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转移占有而消灭。其中关于质权、留置权不因转移占有而消灭的规定,
7、显然突破了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这样规定,一方面保护了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同时又防止了担保财产的流失,最大限度地保护申请执行人的权益,较好地兼顾了二者的利益。 三、平衡和协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利益,既要实现债权又要保护生存权。 从理论上讲,被执行人的所有财产都是其所负债务的担保,其应当承担广泛的财产责任,人民法院可以对其所有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强制执行法都规定了对被执行人的某些特殊财产不得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在民事执行中,执行适度原则有着特殊的意义,即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必
8、须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在执行目的和执行手段之间、申请执行人利益和被执行人利益之间保持合理的平衡关系,被执行人的许多基本权利必须加以保护。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的进步,各国都越来越突出地尊重和保护公民的人格权、荣誉权、接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也加强了对残疾人、老人等特殊群体的保护。因此,借鉴外国执行立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的经济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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