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馆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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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89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90客房部分 客房净面积(㎡)        表3.2.2  建筑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单床间121098----双床间201614121210多床间每床不小于4注:双人床间可按双床间考虑。客房附设卫生间        表3.2.3—1建筑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净面积(㎡)≥5.0≥3.5≥3.0≥3.0≥2.5--占客房总数百分比(%)1001001005025--卫生器具件数(件)不应少于3不应少于2室内净高  一、客房居住部分净高度,当设

2、空调时不应低于2.4m;不设空调时不应低于2.60m。  二、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为客房时,应至少有8㎡面积的净高度不低于2.4m。  三、卫生间及客房内过道净高度不应低于2.1m。  四、客房层公共走道净高度不应低于2.1m。客房层服务用房。  一、服务用房宜设服务员工作间、贮藏间和开水间,可根据需要设置服务台。  二、一、二、三级旅馆建筑应设消毒间;四、五、六级旅馆建筑应有消毒设施。  三、客房层全部客房附设卫生间时,应设置服务人员厕所。  四、客房层开水间应设有效的排气措施;不应使蒸汽和异味窜入客房。  五、同

3、楼层内的服务走道与客房层公共走道相连接处如有高差时,应采用坡度不大于1∶10的坡道。门、阳台。  一、客房入口门洞宽度不应小于0.9m,高度不应低于2.1m。  二、客房内卫生间门洞宽度不应小于0.75m,高度不应低于2.1m。  三、既做套间又可分为两个单间的客房之间的连通门和隔墙,应符合客房隔声标准。  四、相邻客房之间的阳台不应连通。公共部分门厅。  一、门厅内交通流线及服务分区应明确,对团体客人及其行李等,可根据需要采取分流措施;总服务台位置应明显。  二、一、二、三级旅馆建筑门厅内或附近应设厕所、休息会客

4、、外币兑换、邮电通讯、物品寄存及预订票证等服务设施;四、五、六级旅馆建筑门厅内或附近应设厕所、休息、接待等服务设施。旅客餐厅。  一、根据旅馆建筑性质、服务要求、接待能力和旅馆邻近的公共饮食设施水平,应设置相应的专供旅客就餐的餐厅。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89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90  二、一、二级旅馆建筑应设不同规模的餐厅及酒吧间、咖啡厅、宴会厅和风味餐厅;三级旅馆建筑应设不同规模的餐厅及酒吧间、咖啡厅和宴会厅;四、五、六级旅馆建筑应设餐厅。  三、一、二、三级旅馆建筑餐厅标准不应低于现行的《饮食建筑

5、设计规范》中的一级餐馆标准;四级旅馆建筑餐厅标准不应低于二级餐馆标准;五、六级旅馆建筑餐厅标准不应低于三级餐馆标准。  四、为旅客就餐的餐厅座位数,一、二、三级旅馆建筑不应少于床位数的80%;四级不应少于60%;五、六级不应少于40%。  五、旅客餐厅的建筑设计除应符合上述各款规定外,还应按现行的《饮食建筑设计规范》中有关餐馆部分的规定执行。饮食建筑一般规定第3.1.1条餐馆、饮食店、食堂由餐厅或饮食厅、公用部分、厨房或饮食制作间和辅助部分组成。第3.1.2条餐馆、饮食店、食堂的餐厅与饮食厅每座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

6、3.1.2的规定:第3.1.3条100座及100座以上餐馆、食堂中的餐厅与厨房(包括辅助部分)的面积比(简称餐厨比)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餐馆的餐厨比宜为1∶1.1;食堂餐厨比宜为1∶1;二、餐厨比可根据饮食建筑的级别、规模、经营品种、原料贮存、加工方式、燃料及各地区特点等不同情况适当调整。第3.1.4条位于三层及三层以上的一级餐馆与饮食店和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其他各级餐馆与饮食店均宜设置乘客电梯。第3.1.5条方便残疾人使用的饮食建筑,在平面设计和设施上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第3.1.6条饮食建筑有关用房应采取防蝇、鼠

7、、虫、鸟及防尘、防潮等措施。第3.1.7条饮食建筑在适当部位应设拖布池和清扫工具存放处,有条件时宜单独设置用房。餐厅、饮食厅和公用部分第3.2.1条餐厅或饮食厅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小餐厅和小饮食厅不应低于2.60m;设空调者不应低于2.40m;二、大餐厅和大饮食厅不应低于3.00m;三、异形顶棚的大餐厅和饮食厅最低处不应低于2.40m。第3.2.2条餐厅与饮食厅的餐桌正向布置时,桌边到桌边(或墙面)的净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仅就餐者通行时,桌边到桌边的净距不应小于1.35m;桌边到内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

8、90m;二、有服务员通行时,桌边到桌边的净距不应小于1.80m;桌边到内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1.35m;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89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90三、有小车通行时,桌边到桌边的净距不应小于2.10m;四、餐桌采用其他型式和布置方式时,可参照前款规定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第3.2.3条餐厅与饮食厅采光、通风应良好。天然采光时,窗洞口面积不宜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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