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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并于2011年8月13日起正式施行,该解释出台之后,立刻引起了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对于此次新出的19条解释我也将分次分条的给大家做逐一的分析与释义。本篇主要介绍司法解释三的背景和第一条解释的条文释义。首先让我们看一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的背景。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因其可操作性不强,诸多涉及婚姻家庭权益的问题在司法审判中缺少统一的依据和尺度,影响了公民权益的实现和法律精神的落实。为了在审判实践中更好地贯彻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4日,200
2、3年12月25日分别颁布实施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和司法解释二,但该两例解释后,一些涉及夫妻双方的重大权益问题依然没有解决。在这个背景之下,200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开始着手《婚姻法解释(三)》的起草和调研工作。专门成立的起草小组先后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查阅了300多件有关婚姻家庭案件卷宗,掌握了翔实的第一手资料。同时,专项组不仅积极奔赴各地法院召开座谈会,听取一线法官关于婚姻家庭案件审理中的意见,还召开专家论证会,认真听取专家们的意见和建议。以及书面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
3、、民政部、全国妇联的意见,再根据反馈的意见逐条进行推敲并仔细修改。专项组还于2010年11月15日至2010年12月15日,在中国法院网和人民法院报上公布了《婚姻法解释(三)》的征求意见稿,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共收到网上意见9974条,共计200多万字,同时收到书面来信181封。经过三年多的调研和起草工作,特别是在全国范围广泛征求意见后,《婚姻法解释(三)》终于正式实施了。从三年多的调研起草,到2010年征求意见稿引发广泛热议,再到收集一万多份各方意见后,用半年多的时间反复斟酌,可见最高人民法院的慎
4、重态度,也可见用法律调整婚姻家庭纠纷的难度。下面我们就来逐条关注一下本次司法解释三的具体条文。司法解释条文内容: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释义:结婚登记有瑕疵,法院处理将依法有据----司法解释三第一条首次明确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应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现实生活中,常常有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中存在瑕疵为由申请宣告婚
5、姻无效,如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材料有瑕疵、一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婚姻登记、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进行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越权管辖等等。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内,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时,同时欠缺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可以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但对仅有程序瑕疵的结婚登记的法律效力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当事人以婚姻登记中的瑕疵问题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要不符合婚姻法第十条关于婚姻无效的四种规定情形之一,法院就只能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本条考虑的是,如果将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结婚登记程序上有瑕疵的婚姻宣告为无效,不仅扩大了无效婚姻的范围
6、,也不符合设立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本意。该条本着司法便民、利民的原则在司法解释中增加了指引性规定,以方便当事人解决纷争。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结婚登记在性质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确认行为。当事人对已经领取的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虽然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审查范围,但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解决或提起行政诉讼。据此,《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作出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综上所述,这次解释首次明确了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
7、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应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这样会更加有效的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利益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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