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律通论期末考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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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人死债不烂,父债子来还”这句话是否符合法律之规定?2、如何理解知识产权的有限专有性中的“有限”?案例1、甲借给乙5万元。一年后,乙还了4万元,乙写了一个字条:“还欠款1万元”并签字。事后甲向乙索要4万元,乙认为自己只欠甲1万元。双方争执不让。[问题]你作为法官如何断案?案例2、“遗产可不可以留给二奶”蒋伦芳与丈夫黄永彬于1963年结婚。1996年,黄永彬认识了张学英,并与张同居,后黄于病危时留下遗嘱将其财产分两部分,一份留给妻子,另一份给与其同居的张学英。丈夫死后,由于妻子拒绝分配财产,“第三者”遂将“原配夫人”推上被告席,依据《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立遗

2、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请求法庭判给其按遗嘱应得的6万元。[问题]对本案你如何认定?案例3、2009年9月9日下午,某村村民邬某豢养的看门狗在同村屠户林某的肉铺里叼走一块肉,林某上前用棍子将狗打跑,狗在慌忙逃跑中撞上一头正在路上游荡的家猪,猪受到惊吓而乱跑时,将在此间行走的七旬老太高某撞倒,导致高老太胫骨骨折,经过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2000元。事后,高老太要求打狗人林某赔偿,林某称:“是因为狗偷吃肉铺里的肉我才去打狗,撞伤你是由狗引起的,你应该去找养狗人。”养狗人则称:“直接撞伤你的不是我的狗,而是麦某养的猪,要找就找麦某去。”养猪人麦某则

3、认为:“我的猪被撞倒,按理说也是受害者,而且一连串事件是因为打狗人造成的。”各方相互推脱责任,纠纷不断。高老太只好诉至法院。[问题]1.打狗人林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2.本案该如何处理?答:1.对于本案中打狗人林某的责任,应通过一般侵权行为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来考察。此过错属于主观过错。狗、猪相撞并伤及高老太确实是由打狗人林某的打狗行为所引起的,但这一连串的巧合显然属于偶然事件,没有任何必然的因果关系。一般人无法预见到打狗会造成如此一系列后果,故打狗人林某对高老太的伤害不能预见,没有主观过错,也就不应该承担责任。2.本案应由养狗人邬某和养猪人麦某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赔偿高老太的所有损失。其依据是:首先,本案是动物致人损害案件,而且受害人高老太主观没有过错,亦非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即本案无法通过主观过错来找到责任的承担者,故此从特殊侵权来看,本案没有免责事由,应由动物饲养人邬某和麦某承担民事责任。其次,邬某、麦某可以构成共同侵权。本案中,狗撞倒猪,猪受惊撞伤高老太,狗、猪的致害密切相关,不可分割。狗、猪的饲养人无疑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而对高老太负有连带赔偿责任。案例4、A、B两家工厂均系某省生产化妆品的厂家。2009年8月,A厂研制出一种新型的美白产品,能迅速淡去面部色素,使皮肤在短期内达到增白的效果。产品投放市场后,深得女性朋

5、友的喜爱。2010年5月,A厂向商标局提出“美净”商标注册申请,但被告知10日前已有B厂为其所生产的美白润肤露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美净”商标的申请。A厂称B厂是于2008年1月才开始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把“美净”商标专用权授予A厂。[问题]1.商标局应将商标专用权授予哪个工厂?非同一天,“申请在先”原则2.如果A厂与B厂同一天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权应授予谁?同一条,“使用在先”原则案例5、河南省南召县个体户刘某在县城丢失一提包,内装现金五万元,还有驾驶证及票据等。丢失后刘某即在县电视台连续播发寻物启事,承诺称,谁拾到价值八万元的提包归还失主,失主则付给拾到者现金一万

6、元。三天后,拾者田某看到启事后前往指定的地点,准备将提包、钱物交付给刘某。但在交付时,田某提出先付一万元的酬金,然后才交付拾得物。刘某却说:当时播放寻物启事是为了尽快找到丢失物,其实包中没有那么多值钱的东西,只有五万元现金是真的,答应只给2000元,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田某拒付拾得物。后刘某请相关部门出面协调,同意支付田某5000元,田某仍坚持承诺的一万元,否则不交钱物。无奈,田某只好依法讨说法。说法:此纠纷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不同意见。一是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但没有提及酬金的问题。可见,失主是否向拾得者支付酬金,完全由失主决

7、定。二是认为:失主在播发寻物启事中明确表示要向拾得者支付酬金一万元。双方已形成合同关系,失主出尔反尔,不遵守诺言,显然违反了合同规定。拾者拒绝交出钱物是合理的。[问题]你对此纠纷案件如何看待?从我国民法的现行规定来看,任何人拾得遗失物都应当归还失主。遗失物并不是无主物,也不是所有人抛弃的或因为他人的侵害而丢失的物,而是因为所有人不慎丢失的动产。拾得人有义务及时归还拾得物,否则,视为对他人财产所有权的侵犯。所有人也有权请求拾得人返还原物。可见,返还拾得物并不是道德上的义务,也不是任意性义务,而是法律规定的必须履行的强制性义务。从《民法通则》规定看,确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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