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价值系统中法与正义的关系开题报告

法律价值系统中法与正义的关系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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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题目名称:法律价值系统中法与正义的关系学生姓名所学专业班级指导教师姓名所学专业职称一、选题的目的意义正义是法的根本价值追求。一般说来,人们侧重于从以下儿个方面来理解正义:平等、自由、社会福利、个人的善等。正义就是‘给每个人以其所应得”,。这样一种观点切中根本又内涵丰富,其基本含义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什么是每个人的“所应得”;怎样给每个人以其所应得。什么是每个人的“所应得”主要事关法的实体正义问题;而怎样给每个人以其所应得主要关系到法的程序正义问题。实体正义是结果和目的意义上的正义,而程序正义是过程意义上的

2、正义,法的正义性是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统一。二、国内外研究综述关于法的价值美国法学家庞德说:“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或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的主要活动。”英国法学家克特威尔说,把科学与价值分割开来的做法在任何严格的意义上都是不可取的,更不用说把法变成明显的无动机行为了。马克斯·韦伯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强调价值哲学体系的不合理性和不可调和性。在法产生之初,虽然人们还没有形成比较明确的正义观念,法却体现着正义这一根本要求。孟德斯鸡说:“如果说除了实在法所要求或禁止的东西以外

3、,就无所谓正义不正义的话,那无异于是说,在人们画圆圈之前,一切半径距离都是不等的。”亚里士多德曾把正义作为衡量法之好坏的唯一标准,认为正义是人类至善的美德,法就是正义的体现,法的好坏完全以是否符合正义为标准,服从法就是服从正义,立法的根本目的就在于促进正义的实现。由于正义概念关系到权利、要求和义务,所以它与法律观念有着紧密的联系。社会正义观的改进和变化,常常是法律改革的先兆。”博登海默说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说:“正义是社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

4、必须加以改造和废除。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因此,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常的,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所以,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允许我们默认一种有错误的理论的唯一的前提是尚无一种较好的理论,同样,使我们忍受一种不正义只能是需要用它来避免另一种较大的不正义的情况下才有可能。作为人类活动的首要价值,真理和正义是决不妥协的。”

5、李道军在《法的应然与实然》中说:“法的精神是源于现实社会关系、贯穿于法律之中规制着法的目的取向和价值取向并影响着法的主体对法的态度的深层因子,它渗透在法律的原则和文本中,体现和反映着主体对法的需求。”法的价值及正义问题一直是法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大体说来,西方有比较丰富、系统的法的价值思想,而且对法的价值研究往往与哲学、政治学的研究密不可分,正义被视为法的主导性价值,很多法学家同时也是哲学家、政治学家。法的价值研究中也存在两种对立的倾向,一种认为价值乃至正义问题是法学研究不可回避的问题,另一种认为增强法的研究的确定性就必须把价

6、值及正义问题剔除出去。对法的价值研究在法学研究中的重要地位的确认、法的价值的含义的深入探讨、法的价值体系的建构、法的正义价值与效率等价值关系的研究、法的价值实现的探索等。三、毕业设计(论文)所用的方法文献参考四、主要参考文献[1]博登海默:《法理学一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8页[2]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51页[3]李德顺:《话语的圈套》,北京出版社1999年版,第63页[4]李道军:《法的应然与实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1页[5]庞德:《通过法律的社

7、会控制、法律的任务》,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55页[6]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l页[7]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1页[8]麦金泰尔:《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当代中国出版社19%年版,第9页[9]孟德斯坞:《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156页[10]吕世伦、文正邦:《法哲学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11]李光灿、吕世伦:《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12]李强:《自由主义》,

8、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13]李德顺:《价值论》,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14]李德顺:《家园》,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15]卓泽渊:((法的价值总论)),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16]陈瑞华:《看得见的正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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