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县中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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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和县中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合作协议  合伙人:姓名陈家金,性别男,年龄41,住址和县历阳镇城西行政村大罗自然村4号(占股份40%)姓名蒋礼_,性别男,年龄26,住址和县历阳镇城西行政村大罗自然村(占股份30%)姓名高斌_,性别男,年龄41,住址马鞍山市红旗北路109号4栋602号(占股份30%)   上述合伙人为经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合伙宗旨:共同合作、合法经营、利益共享、风险公担;第二条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和县和州大道桃花坞广场西对面  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重型汽车销售_配件批发及零售,维修服务  第四条合伙期限,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

2、3年10月31日止,共2年。  第五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销售配件及各种代理权出资,按计人民币100000元。  (二)合伙人的出资,于2011年11月8日以前交齐。  (三)本合伙出资折合比例为:4:3:3,作为确定盈余分配和债务承担的基础。  (四)、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以按约定比例4:3:3为依据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约

3、定比例4:3:3为依据承担。  (特别提示: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可以约定按各合伙人各自投资分配。未约定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按投资分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七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4、 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5、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其他。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

6、伙人。  第八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同时作如下分工:  (二)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的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伙债务;  5.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在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按决定。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

7、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超出权限进行业务活动;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第十一条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也可依照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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