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理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小税种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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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小税种的总结第六章小税种的总结[分享]第六章小税种的总结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比例税率)1.两种计税方法计税方法计税依据税 率税额计算公式从价计征房产余值1.2%  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祝?-扣除比例)?.2%从租计征房产租金12%  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2%(或4%)2.特殊规定:(1)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照“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2)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的,视同出租,按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车船税-定额税率一、纳税人  车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拥有或者管理”车辆、船舶的单

2、位和个人。  (1)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2)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3)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投资兴办的企业以及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等使用的车船也需要缴纳车船税,他们是车船税的纳税人。  有租赁关系,拥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如车辆拥有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二、征税范围  (1)载客汽车(包括电车)  (2)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3)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4)摩托车  (5)船舶(包括拖船和非机动驳船)  (6)专

3、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 三、车船税的计税依据——辆、自重吨位、净吨位  1.载客汽车、电车、摩托车,以“辆”为计税依据。-人  2.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按自重每吨为计税依据。-货  3.船舶,按净吨位每吨为计税依据。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中记载日期的“当月”。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印花税:比例定额税率(行为税)一、纳税人:中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税法所列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主要包括:立合同人、立账簿人、

4、立据人、领受人和使用人。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即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但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鉴定人。特点:纳税人自行完税二、征税范围:合同类: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财产所有权和著作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的转移书据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营业账簿:记载资金的账簿、其他账簿,包括各种日记账及明细账簿  权利许可证照: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

5、、专利证、土地使用证三、各比例:1)借款合同0.05‰万分之零点伍2)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等0.3‰万分之叁3)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合同、记载资金数额的营业账簿等0.5‰(万分之伍)4)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等1‰5)因股票买卖、继承、赠与而书立“股权转让书据”1‰契税-比例税率—有幅度3-5%一、纳税人:在我国境内承受(获得)“土地、房屋权属”(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  契税是针对“承受方”征收的,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也是契税的纳税义务人。二、征税范围(重点)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6、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  【提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  4.赠与  5.:)  6.特殊——视同转移:(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4)以预购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提示】土地、房屋权属的典当、继承、出租、抵押,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三、契税的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税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确定。  (3)土地使用权

7、:)、房屋:),为所:)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的一方缴纳契税;:)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4)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为计税依据。 四、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1)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2)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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