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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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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E站通合作协议甲方:王志强乙方:刘大兴丙方:范鸿飞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投资合作经营E站通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第一条 投资合作方式甲、乙、丙三方同意,以E站通项目投资合作主体。甲乙丙三方各自发挥自身优势,合作共同经营E站通,各方出资分别:甲方出资5万占(投资资金12万)占股份总额的40%,乙方出资5万(投资资金12万)占股份总额的35%,丙方出资2万+技术入股(投资资金12万)占股份总额的25%,。第二条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三方按其股份额占股份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经营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经营的亏损。三方各自以其股份额
2、为限对共同投资经营承担责任,三方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三方的共有财产,由三方按其占股比例共有。第三条 事务执行1.三方委托乙方刘大兴代表全体股东执行E站通项目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1)在项目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项目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2)在项目成立后,行使其作为项目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3)收集共同投资经营所产生的盈余,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2.其他股东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乙方有义务向其他股东报告共同投资经营项目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乙方执行共同投资项目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股东,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三方共同承担;4.乙方在执行经营时
3、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股东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5.项目股东可以对乙方执行项目运营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股东共同决定。6.项目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1)转让项目中的股份;(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3)更换事务执行人。第四条 投资的转让1.项目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在项目中的全部或部分股份时,须经全部股东同意;2.项目股东之间转让在项目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股东;3.项目股东依法转让其股份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受让的权利。第五条 其他权利和义务1.乙方及其他股东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项
4、目的股份;2.项目股东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第六条 激励条件及措施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公司将对E站通项目进行目标责任考核,并根据考核目标完成指标对乙方和丙方进行不同奖励,详情见《2013年经营销售目标协议》。第七条 其他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股东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2.本协议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_______份,三方股东各执一份。甲方(签字):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丙方(签字):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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