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有限公司占50%,合伙人占50%。另加10%的行政管理费。 第七条 入伙、退伙、 (一)入伙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同意;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a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b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业务的事由。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业务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业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公司。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a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3、; b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司董事会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a 未履行出资保证金义务; b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c 执行合伙业务时有不正当行为;d 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业务执行 委托xxxxx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1.对外开展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