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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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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東吳大學自我評鑑辦法101年10月08日行政會議通過102年01月14日行政會議修訂第 一 條 本校為提升辦學績效及教育品質,培養五育並重的學生,配合大學法第五條第一項及大學評鑑辦法,訂定「東吳大學自我評鑑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二 條 本辦法所規範之評鑑類別如下:一、校務評鑑:對本校教務、學生事務、總務、研究發展、學術交流、圖書、資訊、人事、會計及內部控制等校務運作,進行整體性之評鑑與追蹤考核。二、系、所、學位學程及通識教育評鑑:對本校各學系、所、學位學程及通識教育中心等單位,針對其課程設計、教師教學與研
2、究、學生學習、專業表現、圖儀設備、行政管理、辦理成效等進行之評鑑與追蹤考核。三、專案評鑑:基於特定目的或需求進行之評鑑與追蹤考核,例如語言教學中心、華語教學中心及體育室等。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評鑑,每三至五年應辦理一次;第三款之評鑑,得依需要辦理之。第 三 條 為督導、審議本校各項自我評鑑相關事宜,設置「東吳大學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指導委員會),由校長、副校長、教務長、研究發展長、主任秘書及校外委員九名,共十四名組成。校長為主任委員,副校長為副主任委員,主任秘書為執行長。委員會運作相關事務性工作由秘書室負
3、責。校外委員由校長聘任之。第 四 條 為落實各項自我評鑑業務,依評鑑類別分設下列各評鑑委員會,負責統籌規劃及推動評鑑相關事宜。各委員會組織成員如下:一、校務評鑑推動委員會:由校長、副校長、各學院院長、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研究發展長、學術交流長、社會資源長、主任秘書、人事室主任、會計室主任及校長自校外學者、業界專家中遴聘三至五人共同組成之,校長為召集人,副校長為副召集人,研究發展長為執行長,負責統籌規劃、推動校務自我評鑑相關事務、績效考評及獎勵等。委員會運作相關事務性工作由研究發展處負責。二、系、所、學位學程及通
4、識教育評鑑推動委員會:由校長、副校長、各學院院長、教務長、研究發展長、學術交流長、教學資源中心主任、通識教育中心主任及校長自校外學者、業界專家中遴聘二至三人共同組成之,校長為召集人、副校長為副召集人,教務長為執行長,負責統籌規劃、推動系、所、學位學程及通識教育自我評鑑相關事務、績效考評及獎勵等。委員會運作相關事務性工作由教務處負責。三、專案評鑑推動委員會:由副校長、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研究發展長、主任秘書、專案受評單位主管及校長遴聘校內、外委員三至五人共同組成之,副校長為召集人,執行長由校長指定之,負責統籌規劃、
5、推動專案自我評鑑相關事務、績效考評及獎勵等。委員會運作相關事務性3工作由各專案評鑑受評單位負責。第 五 條 各評鑑類別之評鑑內容如下:一、校務評鑑:校務評鑑係本諸本校教育理念及辦學願景,檢核教務、學生事務、總務、研究發展、學術交流、圖書、資訊、人事、會計及內部控制等校務之運作效能。評鑑內容及相關實施計畫參酌教育部公布之大學校務評鑑項目及本校特色,由校務評鑑推動委員會制訂之。二、系、所、學位學程及通識教育評鑑:系、所、學位學程及通識教育評鑑係為檢核各學系、所、學位學程及通識教育中心等單位,針對其課程設計、教師教學與研
6、究、學生學習、專業表現、圖儀設備、行政管理、辦理成效等。評鑑內容參酌教育部公布之評鑑項目及本校特色,由系、所、學位學程及通識教育評鑑推動委員會制訂之。三、專案評鑑:專案評鑑係基於特定目的或需求進行之評鑑。評鑑內容參酌教育部公布之評鑑項目及本校特色,由該專案評鑑推動委員會制訂之。前項各款之評鑑內容及相關實施計畫,送指導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第 六 條 參與自我評鑑之校內相關人員應於評鑑實施前參加評鑑相關知能研習活動,由研究發展處統籌規劃辦理。第 七 條 自我評鑑方式以辦理實地訪評為原則。實地訪評程序包括聽取受評單位
7、簡報、資料查閱、設施參訪及與相關人員晤談等。實地訪評以一天為原則,得視情況延長。訪評委員全數由校外人士擔任,各類評鑑之訪評委員專長背景及人數如下:一、校務評鑑:應由具高等教育行政研究或實務經驗之資深學者,以及對大學事務熟稔之業界代表組成,訪評委員人數為十四至十六人。二、系、所、學位學程及通識教育評鑑:應由具高等教育教學與研究經驗之學者,以及相關專業領域之業界代表組成,訪評委員人數為四至六人,班級數超過二班之系所,訪評委員人數為五至七人。三、專案評鑑:應由具高等教育教學與研究經驗之學者以及相關專業領域之專家代表組成,訪
8、評委員人數為四至六人。委員遴聘須遵守利益迴避原則,訪評委員名單由各類評鑑委員會推薦,經校長圈選後由承辦單位進行邀約。第 八 條 各類自我評鑑之結果評定分為「通過」、「有條件通過」及「未通過」三種。第 九 條 自我評鑑結果及評鑑報告應公布於學校網站,各類評鑑結果依下列處理方式辦理後續自我改善並接受定期成效追蹤與考核:一、通過:提出自我改善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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